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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42 條(不能送達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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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2. 2.法院書記官應將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送達不能時送達人須作報告書附卷,書記官並通知當事人,作為聲請公示送達的前提。

Q · 告了人卻找不到對方送達,案子是不是就卡死了?

不會。法院會通知原告,原告可聲請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42條,送達失敗時送達人須作成記載原因的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書記官則通知原告送達不成功。這個通知不是結束,而是原告下一步的起跑線:原告可向法院聲請調閱被告戶籍重新送達,或在確實找不到人時聲請公示送達(第149條),讓案件繼續進行,不會因被告失聯而停擺。

深度解讀

你告了一個人,法院也受理了,然後案子就卡住了。不是法官不理你,是對方找不到。法院的送達人跑了他的戶籍地址、公司地址,全部撲空。這時候會發生兩件事:第一,送達人寫一份報告書說明為什麼送不到,連同文書退回法院附卷。第二,書記官會主動通知你:「你告的那個人,我們送達不出去。」這個通知不是壞消息的結束,是你的下一步起點。收到這個通知後,你可以提供對方新的地址讓法院再試,或者如果真的找不到人,聲請公示送達(第149條),讓法院用公告的方式完成送達,案件就能繼續往下走。很多原告卡在這一步不知道該怎麼辦,案子就這樣擺著,最後被催告限期補正,補不了就駁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1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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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42 條規定:「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法院書記官應將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