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42 條(不能送達時處置)
- 1.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 2.法院書記官應將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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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送達不能時送達人須作報告書附卷,書記官並通知當事人,作為聲請公示送達的前提。
Q · 告了人卻找不到對方送達,案子是不是就卡死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142條,送達失敗時送達人須作成記載原因的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書記官則通知原告送達不成功。這個通知不是結束,而是原告下一步的起跑線:原告可向法院聲請調閱被告戶籍重新送達,或在確實找不到人時聲請公示送達(第149條),讓案件繼續進行,不會因被告失聯而停擺。
白話解讀
你告了一個人,法院也受理了,然後案子就卡住了。不是法官不理你,是對方找不到。法院的送達人跑了他的戶籍地址、公司地址,全部撲空。這時候會發生兩件事:第一,送達人寫一份報告書說明為什麼送不到,連同文書退回法院附卷。第二,書記官會主動通知你:「你告的那個人,我們送達不出去。」這個通知不是壞消息的結束,是你的下一步起點。收到這個通知後,你可以提供對方新的地址讓法院再試,或者如果真的找不到人,聲請公示送達(第149條),讓法院用公告的方式完成送達,案件就能繼續往下走。很多原告卡在這一步不知道該怎麼辦,案子就這樣擺著,最後被催告限期補正,補不了就駁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為送達不能時的處置規範:送達人須作成記載不能送達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文書,書記官並應將該事由通知聲請送達的當事人,構成日後聲請公示送達的程序基礎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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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說送不到人怎麼辦?▾
先向法院聲請調閱被告戶籍確認最新地址,有新址就陳報重送,找不到人就聲請公示送達(第149條)。
Q2送達不能報告書是什麼?▾
送達人記載「為什麼送不到」的書面報告,提出於法院附卷,是日後聲請公示送達時證明已窮盡送達方法的關鍵憑證。
Q3書記官通知送達失敗後法院會自動再送嗎?▾
不會。書記官的義務是通知原告,下一步要原告自己提供新址或聲請公示送達,被動等待可能被命限期補正。
Q4對方故意躲避送達有解嗎?▾
有。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都失敗後,可聲請公示送達,由法院公告完成送達,對方不知情法律上也生效。
Q5公示送達多久生效?▾
國內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再次以上對同一當事人為10日)生效,於外國為送達者經60日生效。
Q6收到送達失敗通知拖著不處理會怎樣?▾
法院可命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將裁定駁回起訴,案件等於白告。
Q7我可以自己去查對方住哪嗎?▾
可向法院聲請調閱被告戶籍謄本;若被告是公司負責人,也可查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登記地址。
Q8被告角度怎麼避免被公示送達後缺席判決?▾
保持戶籍與公司登記地址更新,定期查司法院公告系統,發現被缺席判決可依第386條以下評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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