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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42 條(不能送達時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2. 法院書記官應將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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