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42 條(不能送達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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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送達不能時送達人須作報告書附卷,書記官並通知當事人,作為聲請公示送達的前提。
Q · 告了人卻找不到對方送達,案子是不是就卡死了?
不會。法院會通知原告,原告可聲請公示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42條,送達失敗時送達人須作成記載原因的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書記官則通知原告送達不成功。這個通知不是結束,而是原告下一步的起跑線:原告可向法院聲請調閱被告戶籍重新送達,或在確實找不到人時聲請公示送達(第149條),讓案件繼續進行,不會因被告失聯而停擺。
白話解讀
你告了一個人,法院也受理了,然後案子就卡住了。不是法官不理你,是對方找不到。法院的送達人跑了他的戶籍地址、公司地址,全部撲空。這時候會發生兩件事:第一,送達人寫一份報告書說明為什麼送不到,連同文書退回法院附卷。第二,書記官會主動通知你:「你告的那個人,我們送達不出去。」這個通知不是壞消息的結束,是你的下一步起點。收到這個通知後,你可以提供對方新的地址讓法院再試,或者如果真的找不到人,聲請公示送達(第149條),讓法院用公告的方式完成送達,案件就能繼續往下走。很多原告卡在這一步不知道該怎麼辦,案子就這樣擺著,最後被催告限期補正,補不了就駁回。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為送達不能時的處置規範:送達人須作成記載不能送達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文書,書記官並應將該事由通知聲請送達的當事人,構成日後聲請公示送達的程序基礎與證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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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說送不到人,我自己能去查對方住哪嗎?
可以,但管道有限。最有效的方式是向法院聲請調閱被告的戶籍謄本,法院可依職權向戶政機關調閱。若被告是公司負責人,也可查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登記地址,有時比戶籍地更容易找到人。
Q2對方故意躲避送達,有辦法處理嗎?
這正是公示送達(第149條)存在的原因。當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全部行不通,可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由法院公告於布告處與司法院網站,國內經20日生效,對方不知情法律上也生效。聲請時法院會要求說明其他方式為何行不通,第142條的不能送達報告書就是最好的證據。
Q3書記官通知送達失敗後,法院會自動改用其他方式再送嗎?
不會。書記官的義務是通知原告,下一步要原告自己提供新址或聲請公示送達。被動等待只會讓案件停滯,最終可能因遲遲不處理而被裁定駁回起訴。
Q4民事訴訟法142條是什麼?
規範送達失敗時的處置:送達人作不能送達報告書附卷,書記官通知當事人,是聲請公示送達的程序前提。
Q5不能送達報告書是什麼?
送達人記載『為什麼送不到』的書面報告,提出於法院附卷,是日後聲請公示送達證明已窮盡送達方法的憑證。
Q6公示送達是什麼?
各種送達方式都失敗時,由法院以公告方式完成送達的最後手段,國內公告經20日生效,不問對方是否知悉。
Q7送達失敗通知是寄給誰?
書記官通知的是聲請送達的當事人(通常是原告),不是被告;被告可能在不知情下被聲請公示送達。
Q8找不到被告送達怎麼辦?
先聲請調閱被告戶籍確認最新地址,查得到就陳報重送,查不到就聲請公示送達讓案件續行。
Q9怎麼聲請公示送達?
向受訴法院聲請,敘明一般、補充、寄存送達均不能送達,並附不能送達報告書影本佐證。
Q10怎麼查到對方最新地址?
向法院聲請調閱被告戶籍謄本;被告若是公司負責人,可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地址。
Q11公示送達要等多久才能繼續?
國內公示送達自公告日起經20日生效(同一當事人再次10日),於外國送達者經60日生效。
Q12公示送達 vs 寄存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有送達處所但無人受領,寄存警局並黏貼通知經10日生效;公示送達是各種方式都失敗,由法院公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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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190913 制定)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命行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按指定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按指印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0231219 制定)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書記科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法院書記官應將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0570109 全文修正)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法院書記官應將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命行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按指定或蓋章。如拒絕或不能簽名、按指印或蓋章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書記科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法院書記官應將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 法院書記官應將不能送達之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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