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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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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2. 2.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3. 3.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規定,支付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內未能送達債務人者即失其效力,債權人須改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Q · 支付命令發出去後一直送不到債務人會怎樣?

三個月內送不到,支付命令直接失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一項,支付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內若無法送達債務人(如拒收、查無此人、遷移海外),命令即失其效力,先前的程序與時效保護一併歸零,須改循民事訴訟。第二項另設救濟:法院若係誤發確定證明書,自該證明書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債權人於撤銷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視為自聲請支付命令時已起訴,時效中斷得以保留。

深度解讀

發出支付命令不等於任務完成。法院把命令寄出去之後,如果3個月內送不到債務人(對方搬家、拒收、地址錯誤),這張支付命令直接失效。債權人的時間、金錢、時效保護全部歸零。過去曾經發生一種悲劇:法院誤以為送達成功、發了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以為萬事大吉,結果幾年後發現送達有問題、證明書被撤銷。這時候不但支付命令失效,依民法§132「時效視為不中斷」,原來的請求權時效也跟著倒下。2009年修法就是為了堵這個漏洞:第2項規定,如果是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從那張證明書的確定日期起5年內,只要債權人在撤銷通知後20天內起訴,就視為從最初聲請支付命令那一刻已經起訴,時效中斷保住。這條第1項對債權人是截止線,第2項是救生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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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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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