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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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規定,支付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內未能送達債務人者即失其效力,債權人須改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Q · 支付命令發出去後一直送不到債務人會怎樣?
三個月內送不到,支付命令直接失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一項,支付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內若無法送達債務人(如拒收、查無此人、遷移海外),命令即失其效力,先前的程序與時效保護一併歸零,須改循民事訴訟。第二項另設救濟:法院若係誤發確定證明書,自該證明書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債權人於撤銷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視為自聲請支付命令時已起訴,時效中斷得以保留。
深度解讀
發出支付命令不等於任務完成。法院把命令寄出去之後,如果3個月內送不到債務人(對方搬家、拒收、地址錯誤),這張支付命令直接失效。債權人的時間、金錢、時效保護全部歸零。過去曾經發生一種悲劇:法院誤以為送達成功、發了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以為萬事大吉,結果幾年後發現送達有問題、證明書被撤銷。這時候不但支付命令失效,依民法§132「時效視為不中斷」,原來的請求權時效也跟著倒下。2009年修法就是為了堵這個漏洞:第2項規定,如果是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從那張證明書的確定日期起5年內,只要債權人在撤銷通知後20天內起訴,就視為從最初聲請支付命令那一刻已經起訴,時效中斷保住。這條第1項對債權人是截止線,第2項是救生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支付命令名詞
- 送達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起訴名詞
- 督促程序名詞
- 民法 第 12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3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4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5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0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14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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