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2 條:期日或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僅順延末日,中間假日不另計。
Q · 期限的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可以順延嗎?
可以,依民法 122 條自動順延到次一上班日
依民法第 122 條,當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的期日、期間末日落在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的次日代替。這個順延是自動的,不需要聲請。要件有三:必須是「末日」當天為休息日、屬於法定或政府公告的休息日、且若次日仍為休息日則繼續往後順延到第一個上班日。但本條只救末日,不回補期間中間經過的假日。
你借了人五十萬,還款日是星期日。你想說「那我星期一再還也沒差吧」,結果對方星期一早上九點跑來告你遲延,要你付利息加違約金。誰對?你對。民法第122條給了你一個隱形的緩衝:只要最後一天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期限自動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這條看起來像個小細節,但它是整個台灣法律世界裡最常被忽略的「救命一天」。訴訟的上訴期限、票據的提示期限、契約的履約期限、行政救濟的訴願期限,全部適用。你多的那一天,可能就是你案子從敗訴變勝訴的關鍵。但注意一個陷阱:這條只救「末日」,不救中間的假日。30天期限中間遇到十天連假,不會給你延長到40天。只有最後一天剛好卡在假日,才會順延。
民法第 122 條為期間計算的末日順延規則: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該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此規則維護期間制度的明確性,同時避免在無人辦公之日強求當事人完成法律行為,並廣泛準用於訴訟、票據與行政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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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到期日落在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自動順延到次一個非休息日。春節、端午、中秋連假都適用。內行人提示:但只救末日,中間經過的假日不算,30 天期限中間有 10 天連假,還是 30 天不變。
看情況。當地政府正式公告停班停課時,實務上多認定為其他休息日可準用本條;若只是你個人因颱風無法出門而沒去辦事,不算。內行人提示:遇到這種狀況立刻把政府公告截圖存證,日後有爭議時這是最關鍵的證據。
不會。民事訴訟法第161條準用民法第122條,上訴期末日為休息日時順延到次一上班日。但要注意是遞狀當日在法院收發時間內到院才算,晚上丟郵筒不算。內行人提示:真的急到最後一天,親自到法院遞狀並拿收據,不要信任郵遞時效。
期間計算的末日順延規則:期限最後一天遇星期日、紀念日或休息日,自動順延到次一上班日。
除星期日、紀念日外,政府正式公告的不辦公日;補班日是工作日不算。
本條只救末日,順延到上班日;期間中間的假日不計入延長,總日數不變。
121 條定期間終止點(末日是哪天),122 條處理該末日遇休息日時的順延。
先依 120、121 條定出末日 → 查是否休息日 → 是則順延到次一非休息日。
對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颱風假則查當地政府停班公告並截圖存證。
順延後仍須在法院收文時間內親自到院遞狀取收據,不依賴郵筒投遞。
指出末日為休息日依民法 122 條順延,把日曆與公告截圖寫入書面說明。
補班日是工作日不順延;正式公告的休息日才順延。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假日落點 | 末日遇假日 | 以該休息日之次日代之,順延到上班日 | 期間中間遇假日 | 不計入延長,期間總日數不變 |
| 範例(30 天期限) | 末日遇假日 | 第 30 天為星期日 → 順延至星期一 | 期間中間遇假日 | 中間遇 9 天連假 → 仍為 30 天,不變 39 天 |
| 颱風假 | 末日遇假日 | 政府公告停班且為末日 → 多認屬休息日順延 | 期間中間遇假日 | 個人因故無法辦事 → 不順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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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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