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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2 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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