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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22 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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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2 條:期日或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僅順延末日,中間假日不另計。

Q · 期限的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可以順延嗎?

依民法第 122 條,當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的期日、期間末日落在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的次日代替。這個順延是自動的,不需要聲請。要件有三:必須是「末日」當天為休息日、屬於法定或政府公告的休息日、且若次日仍為休息日則繼續往後順延到第一個上班日。但本條只救末日,不回補期間中間經過的假日。

白話解讀

你借了人五十萬,還款日是星期日。你想說「那我星期一再還也沒差吧」,結果對方星期一早上九點跑來告你遲延,要你付利息加違約金。誰對?你對。民法第122條給了你一個隱形的緩衝:只要最後一天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期限自動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這條看起來像個小細節,但它是整個台灣法律世界裡最常被忽略的「救命一天」。訴訟的上訴期限、票據的提示期限、契約的履約期限、行政救濟的訴願期限,全部適用。你多的那一天,可能就是你案子從敗訴變勝訴的關鍵。但注意一個陷阱:這條只救「末日」,不救中間的假日。30天期限中間遇到十天連假,不會給你延長到40天。只有最後一天剛好卡在假日,才會順延。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2 條為期間計算的末日順延規則: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該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此規則維護期間制度的明確性,同時避免在無人辦公之日強求當事人完成法律行為,並廣泛準用於訴訟、票據與行政救濟期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原定末日適用行事曆
  • 實際生效末日(次一上班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期限最後一天是星期日可以順延嗎?

可以,依民法 122 條自動順延到次一個非休息日,無需聲請。

Q2連假最後一天到期,可以拖到開工日嗎?

可以,末日落在連假中順延到收假後第一個上班日,春節、端午、中秋皆適用。

Q3期間中間遇到假日要加回來嗎?

不用,本條只救末日,30 天中間遇連假仍是 30 天,不延長。

Q4颱風假算休息日嗎?

視政府是否正式公告停班停課而定,公告停班多認屬休息日,須截圖存證。

Q5上訴期限末日是假日,次日遞狀會被駁回嗎?

不會,民訴第 161 條準用本條順延,但須在法院收文時間內到院遞狀。

Q6補班日算休息日嗎?

不算,補班日法律上是工作日,期限不順延。

Q7票據到期日遇假日如何處理?

票據法第 44 條準用本條,提示期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Q8報稅或行政救濟期限遇假日會順延嗎?

會,行政程序法與稅法多準用本條,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假日落點末日遇假日以該休息日之次日代之,順延到上班日期間中間遇假日不計入延長,期間總日數不變
範例(30 天期限)末日遇假日第 30 天為星期日 → 順延至星期一期間中間遇假日中間遇 9 天連假 → 仍為 30 天,不變 39 天
颱風假末日遇假日政府公告停班且為末日 → 多認屬休息日順延期間中間遇假日個人因故無法辦事 → 不順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142 条(期間の末日が休日の場合の満了点)
🇰🇷 韓國민법 제161조(공휴일 등과 기간의 만료점)
🇨🇳 中國民法典第 203 条(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顺延)
🇩🇪 德國BGB § 193(Sonn- und Feiertag; Sonnabend)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642(prorogation du délai expirant un samedi, dimanche, jour férié ou chômé)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a)(1)(C)(last day rollov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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