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2 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2 條:期日或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僅順延末日,中間假日不另計。
Q · 期限的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可以順延嗎?
依民法第 122 條,當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的期日、期間末日落在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的次日代替。這個順延是自動的,不需要聲請。要件有三:必須是「末日」當天為休息日、屬於法定或政府公告的休息日、且若次日仍為休息日則繼續往後順延到第一個上班日。但本條只救末日,不回補期間中間經過的假日。
白話解讀
你借了人五十萬,還款日是星期日。你想說「那我星期一再還也沒差吧」,結果對方星期一早上九點跑來告你遲延,要你付利息加違約金。誰對?你對。民法第122條給了你一個隱形的緩衝:只要最後一天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期限自動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這條看起來像個小細節,但它是整個台灣法律世界裡最常被忽略的「救命一天」。訴訟的上訴期限、票據的提示期限、契約的履約期限、行政救濟的訴願期限,全部適用。你多的那一天,可能就是你案子從敗訴變勝訴的關鍵。但注意一個陷阱:這條只救「末日」,不救中間的假日。30天期限中間遇到十天連假,不會給你延長到40天。只有最後一天剛好卡在假日,才會順延。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2 條為期間計算的末日順延規則: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該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此規則維護期間制度的明確性,同時避免在無人辦公之日強求當事人完成法律行為,並廣泛準用於訴訟、票據與行政救濟期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實際生效末日(次一上班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期限最後一天是星期日可以順延嗎?▾
可以,依民法 122 條自動順延到次一個非休息日,無需聲請。
Q2連假最後一天到期,可以拖到開工日嗎?▾
可以,末日落在連假中順延到收假後第一個上班日,春節、端午、中秋皆適用。
Q3期間中間遇到假日要加回來嗎?▾
不用,本條只救末日,30 天中間遇連假仍是 30 天,不延長。
Q4颱風假算休息日嗎?▾
視政府是否正式公告停班停課而定,公告停班多認屬休息日,須截圖存證。
Q5上訴期限末日是假日,次日遞狀會被駁回嗎?▾
不會,民訴第 161 條準用本條順延,但須在法院收文時間內到院遞狀。
Q6補班日算休息日嗎?▾
不算,補班日法律上是工作日,期限不順延。
Q7票據到期日遇假日如何處理?▾
票據法第 44 條準用本條,提示期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Q8報稅或行政救濟期限遇假日會順延嗎?▾
會,行政程序法與稅法多準用本條,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假日落點 | 末日遇假日 | 以該休息日之次日代之,順延到上班日 | 期間中間遇假日 | 不計入延長,期間總日數不變 |
| 範例(30 天期限) | 末日遇假日 | 第 30 天為星期日 → 順延至星期一 | 期間中間遇假日 | 中間遇 9 天連假 → 仍為 30 天,不變 39 天 |
| 颱風假 | 末日遇假日 | 政府公告停班且為末日 → 多認屬休息日順延 | 期間中間遇假日 | 個人因故無法辦事 → 不順延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