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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4 條(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

  1. 1.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2. 2.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
  3. 3.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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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聲請法官迴避須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並舉明原因,且自聲請日起三日內釋明,含例假日,逾期程序駁回。

Q · 聲請法官迴避要向哪個法院提?有期限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 條,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面向「承審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不是上級法院、不是司法院),並舉明迴避原因。原因及知悉在後之事實,須自聲請之日起三日內釋明。此三日為含例假日之不變期間,逾期未釋明將被程序駁回。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回應,但非義務。

白話解讀

三天。聲請法官迴避之後,你只有三天可以把理由講清楚。不是三個工作天,不是「差不多三天」,是從你提出聲請的那天起算三天內,把迴避原因和相關事實「釋明」(用證據或合理說明讓法院相信大概是這樣)給法院。這三天包含例假日。逾期沒有補救,你的聲請就會因為程序不合被打回來,連實體審查的機會都沒有。同時,這條規定聲請要向法官所屬的法院提出,不是向上級法院,不是向司法院。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可以提出意見書回應,但這不是強制的。整條的結構非常清楚:你要做什麼(舉原因、向所屬法院聲請)、你有多少時間(三天)、對方有什麼權利(提意見書)。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4 條為法官迴避之程序性規範,規定聲請迴避之三項要件:以書面舉明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自聲請日起三日內釋明,並賦予被聲請法官提出意見書之權利,與第 33 條(迴避事由)、第 35 條(裁定管轄)、第 37 條(停止訴訟)共同構成民事程序的法官迴避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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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請法官迴避要向哪個法院提?

向承審法官所屬法院提出書面聲請,不是上級法院也不是司法院。

Q2聲請迴避的三日期限含假日嗎?

原則含例假日,但末日為休息日時依第 161 條順延至次日。

Q3釋明跟證明有什麼不同?

釋明只要讓法院相信「大概有這回事」,門檻低於需高度確信的證明。

Q4釋明要準備什麼資料?

書面說明加佐證文件,如通訊紀錄、截圖、新聞報導等。

Q5被聲請迴避的法官會怎麼回應?

他得提出意見書回應,但這不是強制義務。

Q6逾期沒釋明會怎樣?

聲請會因程序不合被駁回,不進入實體審查。

Q7聲請書要寫什麼?

舉明迴避原因並引用第 33 條相應款項,附上釋明資料。

Q8知道事由比較晚才聲請可以嗎?

可以,但須釋明你何時知悉,三日從聲請之日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ecusal_applicationcourt_initiated
提出對象法官所屬法院法官自行向所屬法院陳明(第 32 條)
時間壓力聲請日起三日內釋明(不變期間)無三日釋明限制
證明強度釋明(合理懷疑程度)法官自我審查事由是否該當
對造/法官回應被聲請法官得提意見書無對造攻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24 条・第 25 条(裁判官の忌避とその申立手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조~제45조(법관의 기피 신청과 그 방식)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47-49 条(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 德國ZPO § 42, § 44(Ablehnung eines Richters / Ablehnungsgesuch)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341 et suivants(récusation)
🇺🇸 美國28 U.S.C. § 144 及 § 455(recusal / disqualification of 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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