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 條(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 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
-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事訴訟法 第3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ihy433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舉原因+釋明(法官對於事實之真偽獲致大致相信程度,達到薄弱心證,學說上大約55%~60%)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