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 條(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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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聲請法官迴避須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並舉明原因,且自聲請日起三日內釋明,含例假日,逾期程序駁回。
Q · 聲請法官迴避要向哪個法院提?有期限嗎?
向法官所屬法院提,三日內釋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 條,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面向「承審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不是上級法院、不是司法院),並舉明迴避原因。原因及知悉在後之事實,須自聲請之日起三日內釋明。此三日為含例假日之不變期間,逾期未釋明將被程序駁回。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回應,但非義務。
深度解讀
三天。聲請法官迴避之後,你只有三天可以把理由講清楚。不是三個工作天,不是「差不多三天」,是從你提出聲請的那天起算三天內,把迴避原因和相關事實「釋明」(用證據或合理說明讓法院相信大概是這樣)給法院。這三天包含例假日。逾期沒有補救,你的聲請就會因為程序不合被打回來,連實體審查的機會都沒有。同時,這條規定聲請要向法官所屬的法院提出,不是向上級法院,不是向司法院。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可以提出意見書回應,但這不是強制的。整條的結構非常清楚:你要做什麼(舉原因、向所屬法院聲請)、你有多少時間(三天)、對方有什麼權利(提意見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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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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