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 條(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
- 1.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 2.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
-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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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聲請法官迴避須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並舉明原因,且自聲請日起三日內釋明,含例假日,逾期程序駁回。
Q · 聲請法官迴避要向哪個法院提?有期限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 條,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面向「承審法官所屬法院」提出(不是上級法院、不是司法院),並舉明迴避原因。原因及知悉在後之事實,須自聲請之日起三日內釋明。此三日為含例假日之不變期間,逾期未釋明將被程序駁回。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回應,但非義務。
白話解讀
三天。聲請法官迴避之後,你只有三天可以把理由講清楚。不是三個工作天,不是「差不多三天」,是從你提出聲請的那天起算三天內,把迴避原因和相關事實「釋明」(用證據或合理說明讓法院相信大概是這樣)給法院。這三天包含例假日。逾期沒有補救,你的聲請就會因為程序不合被打回來,連實體審查的機會都沒有。同時,這條規定聲請要向法官所屬的法院提出,不是向上級法院,不是向司法院。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可以提出意見書回應,但這不是強制的。整條的結構非常清楚:你要做什麼(舉原因、向所屬法院聲請)、你有多少時間(三天)、對方有什麼權利(提意見書)。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4 條為法官迴避之程序性規範,規定聲請迴避之三項要件:以書面舉明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自聲請日起三日內釋明,並賦予被聲請法官提出意見書之權利,與第 33 條(迴避事由)、第 35 條(裁定管轄)、第 37 條(停止訴訟)共同構成民事程序的法官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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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法官迴避要向哪個法院提?▾
向承審法官所屬法院提出書面聲請,不是上級法院也不是司法院。
Q2聲請迴避的三日期限含假日嗎?▾
原則含例假日,但末日為休息日時依第 161 條順延至次日。
Q3釋明跟證明有什麼不同?▾
釋明只要讓法院相信「大概有這回事」,門檻低於需高度確信的證明。
Q4釋明要準備什麼資料?▾
書面說明加佐證文件,如通訊紀錄、截圖、新聞報導等。
Q5被聲請迴避的法官會怎麼回應?▾
他得提出意見書回應,但這不是強制義務。
Q6逾期沒釋明會怎樣?▾
聲請會因程序不合被駁回,不進入實體審查。
Q7聲請書要寫什麼?▾
舉明迴避原因並引用第 33 條相應款項,附上釋明資料。
Q8知道事由比較晚才聲請可以嗎?▾
可以,但須釋明你何時知悉,三日從聲請之日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cusal_application | court_initiated |
|---|---|---|
| 提出對象 | 法官所屬法院 | 法官自行向所屬法院陳明(第 32 條) |
| 時間壓力 | 聲請日起三日內釋明(不變期間) | 無三日釋明限制 |
| 證明強度 | 釋明(合理懷疑程度) | 法官自我審查事由是否該當 |
| 對造/法官回應 | 被聲請法官得提意見書 | 無對造攻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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