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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4 條(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2. 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
  3. 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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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舉原因+釋明(法官對於事實之真偽獲致大致相信程度,達到薄弱心證,學說上大約55%~60%)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