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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7 條(聲請法官迴避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2. 依前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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