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 條(聲請法官迴避之效力)
- 1.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 2.依前項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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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規定,法官被聲請迴避後訴訟程序原則上停止,但聲請違法或意圖延滯者不停,急迫情形仍可為必要處分。
Q · 法官被聲請迴避後,訴訟是不是就停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法官被聲請迴避後,在迴避聲請有結果前訴訟程序原則上停止,不能開庭或裁判。但有三種情形不停止:聲請違反第 33 條第 2 項(已陳述意見才聲請)、違反第 34 條的程序要求、或被法院認定顯係意圖延滯訴訟。即使程序停止,遇假扣押到期、證據將滅失等急迫情形,法官仍應為必要處分。
白話解讀
聲請法官迴避的那一刻,你手上多了一個副作用極強的道具:訴訟暫停鍵。法官被聲請迴避後,在這件事有結果之前,整個訴訟程序原則上凍結。不能開庭、不能裁定、不能判決。這個暫停效力非常強大,強大到立法者必須同時設計三道安全閥,防止你把它當成拖延戰術。安全閥一:你的聲請已經違反第33條第二項(已陳述才聲請,且不符合「知悉在後」例外),不停。安全閥二:你的聲請違反第34條的程序要求(沒舉原因或沒在三天內釋明),不停。安全閥三:法院認定你「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也不停。即使訴訟已經停下來了,如果出現緊急狀況(例如證據即將滅失、假扣押時效將至),法官仍然可以做必要處分。暫停不是絕對的,必要的緊急動作不會因為迴避聲請而被擋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規範法官迴避聲請的停止訴訟效力:法官被聲請迴避時,在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以保障審判公正;但設有三道防濫用但書(違反第 33 條第 2 項、違反第 34 條、顯係意圖延滯訴訟)及一項急迫處分例外,在公正審判與訴訟經濟之間建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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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法官迴避訴訟會停嗎?▾
原則上停止,到迴避聲請有結果為止,但有三種例外不停。
Q2迴避聲請期間訴訟會停多久?▾
到迴避聲請事件終結(裁定作成)為止,裁定後停止效力解除。
Q3法官迴避訴訟停止期間還能開庭嗎?▾
原則不能,但遇急迫情形(假扣押到期、證據將滅失)仍可為必要處分。
Q4對方用迴避聲請拖延我的案子怎麼辦?▾
主張對方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請合議庭認定後不停止程序。
Q5什麼情形迴避聲請不會停止訴訟?▾
違反第 33 條第 2 項、違反第 34 條程序要件、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三種。
Q6迴避聲請被駁回有什麼後果?▾
依第 39 條,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得處新臺幣 1 萬 2 千元以下罰鍰。
Q7停止期間我的假扣押到期怎麼辦?▾
直接向法官聲請必要處分,法官有義務處理,不必等迴避裁定。
Q8法官在停止期間做的裁定有效嗎?▾
屬急迫必要處分者有效;一般訴訟行為效力有瑕疵,應當場異議並載入筆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法條依據 | 是否停止訴訟 | 認定方 |
|---|---|---|---|
| 聲請違反第 33 條第 2 項 | 民訴 §37 I 但書 | 不停止 | 法院依職權 |
| 聲請違反第 34 條程序要件 | 民訴 §37 I 但書 | 不停止 | 法院依職權 |
| 顯係意圖延滯訴訟 | 民訴 §37 I 但書 | 不停止 | 法院主動認定,無需對造舉證 |
| 合法迴避聲請、無上述例外 | 民訴 §37 I 本文 | 停止 | 原則效果 |
| 停止期間遇急迫情形 | 民訴 §37 II | 仍應為必要處分 | 法官有義務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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