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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72 條(依職權保全證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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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法院於訴訟繫屬中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裁定保全證據,不待當事人聲請。

Q · 對方在毀證據,我來不及聲請保全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72條,於訴訟繫屬中(案件已在審理),法院只要認為「必要」,不需任何一方聲請,即得依職權裁定保全證據。因此除了自己依第368條聲請外,在言詞辯論中具體陳明「證據有滅失風險」,是促使法官主動啟動本條的最快路徑。

白話解讀

訴訟打到一半,你突然發現對方開始「整理」帳冊、刪除電子郵件,甚至趁假日偷偷翻修你投訴的那面漏水牆。證據正在消失,你的律師還在準備聲請保全的書狀。這時候,法官可以跳過你的聲請程序,直接裁定保全證據。372 條賦予法官一個主動出擊的權力:只要法院認為「必要」,不需要任何一方聲請,就能在訴訟進行中下令保全。這跟一般的聲請保全(第 368 條以下)不同,那邊需要你自己動手寫聲請狀、釋明理由、承擔費用。這邊是法官看到苗頭不對,自己出手。實務上,法官很少主動行使這個權力,不是因為沒有權限,而是因為他需要判斷「必要性」的基礎。你在法庭上提供的資訊,就是他啟動這個開關的原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2條為法院依職權保全證據之規定:在訴訟繫屬中,法院認為有保全必要時,無須當事人聲請,即得逕行裁定保全證據,與第368條以下由當事人聲請發動之保全程序分屬兩條獨立路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372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於訴訟中認為必要時,可不待聲請依職權裁定保全證據。

Q2依職權保全和聲請保全差在哪?

前者法官主動發動、後者由當事人寫聲請狀釋明理由並負費用。

Q3法官什麼情況會主動保全證據?

審理中察覺關鍵文件或現場物證有被竄改、滅失之虞時。

Q4怎麼促使法官啟動372條?

在言詞辯論或準備書狀中具體陳明證據有滅失風險。

Q5我聲請保全被駁回,法官還能依職權保全嗎?

可以,兩條路徑獨立,法官的必要性判斷是另一套標準。

Q6依職權保全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准許保全之裁定依第371條不得聲明不服。

Q7被裁定保全的一方能表示意見嗎?

可在調查證據期日到場依第373條陳述意見。

Q8起訴前可以用372條保全嗎?

不行,本條限訴訟繫屬中;起訴前須依第368條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urt_ex_officio_372party_application_368
發動主體法院主動當事人聲請
程序負擔無須遞狀、無釋明負擔須寫聲請狀、釋明理由、負費用
時點限訴訟繫屬中起訴前後皆可
速度法官當庭可裁、最快需書狀審查、較慢
救濟准許裁定不得聲明不服(§371)同受§371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34条(証拠保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75조(증거보전)
🇨🇳 中國民事诉讼法(证据保全,法院可依职权)
🇩🇪 德國ZPO § 144(Anordnung von Augenschein/Begutachtung von Amts we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3-144(mesures d'instruction ordonnées d'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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