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2 條(依職權保全證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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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法院於訴訟繫屬中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裁定保全證據,不待當事人聲請。
Q · 對方在毀證據,我來不及聲請保全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72條,於訴訟繫屬中(案件已在審理),法院只要認為「必要」,不需任何一方聲請,即得依職權裁定保全證據。因此除了自己依第368條聲請外,在言詞辯論中具體陳明「證據有滅失風險」,是促使法官主動啟動本條的最快路徑。
白話解讀
訴訟打到一半,你突然發現對方開始「整理」帳冊、刪除電子郵件,甚至趁假日偷偷翻修你投訴的那面漏水牆。證據正在消失,你的律師還在準備聲請保全的書狀。這時候,法官可以跳過你的聲請程序,直接裁定保全證據。372 條賦予法官一個主動出擊的權力:只要法院認為「必要」,不需要任何一方聲請,就能在訴訟進行中下令保全。這跟一般的聲請保全(第 368 條以下)不同,那邊需要你自己動手寫聲請狀、釋明理由、承擔費用。這邊是法官看到苗頭不對,自己出手。實務上,法官很少主動行使這個權力,不是因為沒有權限,而是因為他需要判斷「必要性」的基礎。你在法庭上提供的資訊,就是他啟動這個開關的原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2條為法院依職權保全證據之規定:在訴訟繫屬中,法院認為有保全必要時,無須當事人聲請,即得逕行裁定保全證據,與第368條以下由當事人聲請發動之保全程序分屬兩條獨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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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372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於訴訟中認為必要時,可不待聲請依職權裁定保全證據。
Q2依職權保全和聲請保全差在哪?▾
前者法官主動發動、後者由當事人寫聲請狀釋明理由並負費用。
Q3法官什麼情況會主動保全證據?▾
審理中察覺關鍵文件或現場物證有被竄改、滅失之虞時。
Q4怎麼促使法官啟動372條?▾
在言詞辯論或準備書狀中具體陳明證據有滅失風險。
Q5我聲請保全被駁回,法官還能依職權保全嗎?▾
可以,兩條路徑獨立,法官的必要性判斷是另一套標準。
Q6依職權保全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准許保全之裁定依第371條不得聲明不服。
Q7被裁定保全的一方能表示意見嗎?▾
可在調查證據期日到場依第373條陳述意見。
Q8起訴前可以用372條保全嗎?▾
不行,本條限訴訟繫屬中;起訴前須依第368條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urt_ex_officio_372 | party_application_368 |
|---|---|---|
| 發動主體 | 法院主動 | 當事人聲請 |
| 程序負擔 | 無須遞狀、無釋明負擔 | 須寫聲請狀、釋明理由、負費用 |
| 時點 | 限訴訟繫屬中 | 起訴前後皆可 |
| 速度 | 法官當庭可裁、最快 | 需書狀審查、較慢 |
| 救濟 | 准許裁定不得聲明不服(§371) | 同受§371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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