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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72 條(依職權保全證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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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法院於訴訟繫屬中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裁定保全證據,不待當事人聲請。

Q · 對方在毀證據,我來不及聲請保全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72條,於訴訟繫屬中(案件已在審理),法院只要認為「必要」,不需任何一方聲請,即得依職權裁定保全證據。因此除了自己依第368條聲請外,在言詞辯論中具體陳明「證據有滅失風險」,是促使法官主動啟動本條的最快路徑。

白話解讀

訴訟打到一半,你突然發現對方開始「整理」帳冊、刪除電子郵件,甚至趁假日偷偷翻修你投訴的那面漏水牆。證據正在消失,你的律師還在準備聲請保全的書狀。這時候,法官可以跳過你的聲請程序,直接裁定保全證據。372 條賦予法官一個主動出擊的權力:只要法院認為「必要」,不需要任何一方聲請,就能在訴訟進行中下令保全。這跟一般的聲請保全(第 368 條以下)不同,那邊需要你自己動手寫聲請狀、釋明理由、承擔費用。這邊是法官看到苗頭不對,自己出手。實務上,法官很少主動行使這個權力,不是因為沒有權限,而是因為他需要判斷「必要性」的基礎。你在法庭上提供的資訊,就是他啟動這個開關的原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2條為法院依職權保全證據之規定:在訴訟繫屬中,法院認為有保全必要時,無須當事人聲請,即得逕行裁定保全證據,與第368條以下由當事人聲請發動之保全程序分屬兩條獨立路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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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什麼情況下會自己決定保全證據?

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依職權裁定。最常見觸發情境是審理中發現關鍵文件有被竄改或銷毀風險,或物證即將因修復而改變。法官需從當事人陳述或卷證中嗅到危險信號,在準備書狀或言詞辯論中把證據滅失風險具體說出來,是最有效的間接觸發方式。

Q2我已經聲請保全證據被駁回了,法官還能依這條主動保全嗎?

可以。聲請保全(第368條以下)和法院依職權保全(第372條)是兩條獨立路徑。聲請被駁回可能是釋明不足等程序問題,但法官自己判斷的必要性是另一套標準,甚至能依本條擴大保全範圍。被駁回後在後續開庭持續反映證據風險,法官心證是動態累積的。

Q3民事訴訟法372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於訴訟繫屬中認為必要時,可不待聲請依職權裁定保全證據,是法官主動固定關鍵證據的權力。

Q4什麼叫依職權保全證據?

法院無待當事人聲請、本於職務主動發動的證據保全,相對於第368條的聲請保全。

Q5保全證據和假扣押差在哪?

保全證據固定的是『證據』防滅失,假扣押凍結的是『財產』防脫產,目的不同。

Q6什麼情況算『法院認為必要』?

關鍵文件有竄改銷毀之虞、物證將因修復滅失,且該證據對發現真實具重要性。

Q7依職權保全證據怎麼觸發法官?

在言詞辯論或準備書狀中具體陳明證據有滅失風險,訴諸發現真實之必要而非權益受損。

Q8我該怎麼配合法官的職權保全?

保留對方毀證跡象的間接證據,同時依第368條備妥書面聲請狀雙軌並行。

Q9被法官裁定保全後我能做什麼?

准許裁定不得聲明不服(§371),但可在調查證據期日依第373條到場陳述對範圍方式的意見。

Q10聲請保全要花多少錢、職權保全要嗎?

聲請保全當事人負費用與釋明負擔;依職權保全由法院主動發動,當事人無須遞狀負費。

Q11依職權保全(§372) vs 聲請保全(§368)哪個快?

職權保全法官當庭可裁、最快;聲請保全需寫狀釋明審查、較慢。

Q12聲請被駁回後還能走職權保全嗎?

可以,兩路徑獨立,法官的必要性判斷是另一套標準,甚至能擴大保全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urt_ex_officio_372party_application_368
發動主體法院主動當事人聲請
程序負擔無須遞狀、無釋明負擔須寫聲請狀、釋明理由、負費用
時點限訴訟繫屬中起訴前後皆可
速度法官當庭可裁、最快需書狀審查、較慢
救濟准許裁定不得聲明不服(§371)同受§371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34条(証拠保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75조(증거보전)
🇨🇳 中國民事诉讼法(证据保全,法院可依职权)
🇩🇪 德國ZPO § 144(Anordnung von Augenschein/Begutachtung von Amts we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3-144(mesures d'instruction ordonnées d'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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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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