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2 條(依職權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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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法院於訴訟繫屬中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裁定保全證據,不待當事人聲請。
Q · 對方在毀證據,我來不及聲請保全怎麼辦?
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不待聲請,依職權裁定保全
依民事訴訟法第372條,於訴訟繫屬中(案件已在審理),法院只要認為「必要」,不需任何一方聲請,即得依職權裁定保全證據。因此除了自己依第368條聲請外,在言詞辯論中具體陳明「證據有滅失風險」,是促使法官主動啟動本條的最快路徑。
深度解讀
訴訟打到一半,你突然發現對方開始「整理」帳冊、刪除電子郵件,甚至趁假日偷偷翻修你投訴的那面漏水牆。證據正在消失,你的律師還在準備聲請保全的書狀。這時候,法官可以跳過你的聲請程序,直接裁定保全證據。372 條賦予法官一個主動出擊的權力:只要法院認為「必要」,不需要任何一方聲請,就能在訴訟進行中下令保全。這跟一般的聲請保全(第 368 條以下)不同,那邊需要你自己動手寫聲請狀、釋明理由、承擔費用。這邊是法官看到苗頭不對,自己出手。實務上,法官很少主動行使這個權力,不是因為沒有權限,而是因為他需要判斷「必要性」的基礎。你在法庭上提供的資訊,就是他啟動這個開關的原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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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