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9 條(移送前有急迫情形時之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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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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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案件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必要處分,使權利不因移送空窗而落空。
Q · 案件被裁定移送,但對方正在脫產,我還能聲請假扣押嗎?
可以,移送完成前原法院仍能裁定必要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29條,案件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也就是說,在移送裁定確定、卷宗送交新法院之前的空窗期,原法院雖已認定自己無管轄權,但對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急迫性事項仍有處理權與義務,避免當事人權益在程序轉換的時間差中落空。
深度解讀
案件要移送到另一個法院,裁定確定加上卷宗移交,至少要幾個禮拜甚至幾個月。但如果這段空窗期裡有緊急狀況怎麼辦?證據可能被銷毀、對方可能脫產、急需保全的事實狀態可能改變。這條給了「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一個權力:在移送完成之前,如果有急迫情形,它可以先採取必要處分。這裡的「必要處分」包括證據保全、假扣押、假處分等等。法院不會因為「反正要移走了」就放你的案子不管。你的權利不會卡在兩個法院之間的行政空白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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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