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9 條(移送前有急迫情形時之必要處分)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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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案件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必要處分,使權利不因移送空窗而落空。
Q · 案件被裁定移送,但對方正在脫產,我還能聲請假扣押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9條,案件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也就是說,在移送裁定確定、卷宗送交新法院之前的空窗期,原法院雖已認定自己無管轄權,但對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急迫性事項仍有處理權與義務,避免當事人權益在程序轉換的時間差中落空。
白話解讀
案件要移送到另一個法院,裁定確定加上卷宗移交,至少要幾個禮拜甚至幾個月。但如果這段空窗期裡有緊急狀況怎麼辦?證據可能被銷毀、對方可能脫產、急需保全的事實狀態可能改變。這條給了「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一個權力:在移送完成之前,如果有急迫情形,它可以先採取必要處分。這裡的「必要處分」包括證據保全、假扣押、假處分等等。法院不會因為「反正要移走了」就放你的案子不管。你的權利不會卡在兩個法院之間的行政空白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9條為移送程序中的緊急保全規範,使法院於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其作用在於讓無管轄權之法院於移送完成前,仍得就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急迫事項採取暫時性措施,避免當事人之權利因管轄移送的程序空窗而受不可回復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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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移送期間對方在脫產,我能做什麼?▾
兩個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29條向正在移送的法院聲請假扣押,或直接向財產所在地法院依第522條聲請假扣押。內行人提示: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須先備妥現金才能在緊急時刻啟動。
Q2法院可以拒絕做緊急處分嗎?▾
條文用『應』,有急迫情形時法院有處理義務,但會審查急迫性是否成立。釋明不足者得駁回。內行人提示:『急迫』需具體事證,如對方過戶不動產的地政資料、出國訂位紀錄、工地持續施工的照片。
Q3移送訴訟前可以聲請假扣押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9條,移送前如有急迫情形,原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處分,包含假扣押。
Q4民事訴訟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於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應為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必要保全處分。
Q5什麼叫『必要之處分』?▾
指暫時性、急迫性的保全措施(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不包含對本案的實體審判。
Q6案件移送中原法院還管得了嗎?▾
移送完成前對急迫事項仍管得了;卷宗送達受移送法院後權力即終止。
Q7案件被移送時怎麼聲請緊急處分?▾
於移送完成前向原法院遞狀,聲明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並釋明急迫情形。
Q8移送前聲請假扣押要準備什麼?▾
聲請狀+急迫性事證(過戶資料、出國紀錄等)+擔保金(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Q9怎麼證明有急迫情形?▾
提出具體事證:對方過戶不動產的地政資料、出國訂位紀錄、損害持續擴大的照片等。
Q10移送中對方脫產怎麼辦?▾
立即依第29條向原法院、或依第522條向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Q11移送前處分(§29) vs 一般假扣押(§522)差在哪?▾
§29 限移送空窗期、由原法院為之;§522 不限時點、可向本案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聲請。
Q12向原法院還是新法院聲請保全?▾
移送完成前向原法院(§29);完成後改向受移送法院。亦可依§522向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ransfer_urgent_disposition | general_preservation |
|---|---|---|
| 聲請依據 | 民訴第29條(移送前急迫處分) | 民訴第522條(假扣押)/第532條(假處分) |
| 受理法院 | 正在移送案件之原法院(無管轄權仍可) | 本案法院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
| 適用時點 | 限移送完成前的程序空窗期 | 本案繫屬前後皆可 |
| 處分性質 | 暫時、急迫、保全性,非實體審判 | 暫時保全性,非實體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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