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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9 條(移送前有急迫情形時之必要處分)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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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案件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必要處分,使權利不因移送空窗而落空。

Q · 案件被裁定移送,但對方正在脫產,我還能聲請假扣押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9條,案件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也就是說,在移送裁定確定、卷宗送交新法院之前的空窗期,原法院雖已認定自己無管轄權,但對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急迫性事項仍有處理權與義務,避免當事人權益在程序轉換的時間差中落空。

白話解讀

案件要移送到另一個法院,裁定確定加上卷宗移交,至少要幾個禮拜甚至幾個月。但如果這段空窗期裡有緊急狀況怎麼辦?證據可能被銷毀、對方可能脫產、急需保全的事實狀態可能改變。這條給了「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一個權力:在移送完成之前,如果有急迫情形,它可以先採取必要處分。這裡的「必要處分」包括證據保全、假扣押、假處分等等。法院不會因為「反正要移走了」就放你的案子不管。你的權利不會卡在兩個法院之間的行政空白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9條為移送程序中的緊急保全規範,使法院於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其作用在於讓無管轄權之法院於移送完成前,仍得就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急迫事項採取暫時性措施,避免當事人之權利因管轄移送的程序空窗而受不可回復之損害。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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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移送訴訟前可以聲請假扣押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9條,移送前如有急迫情形,原法院應為必要處分,包含假扣押。

Q2民事訴訟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在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Q3什麼叫『必要之處分』?

指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暫時性、急迫性措施,不包含對本案實體的審判。

Q4案件移送中,原法院還管得了嗎?

在移送完成前,原法院對急迫事項仍有處理權;移送完成後才由受移送法院接手。

Q5怎麼證明有『急迫情形』?

需釋明不即處分將受難以回復之損害,例如對方正過戶不動產、證人即將出國等具體事證。

Q6向原法院還是新法院聲請保全?

移送完成前向原法院聲請;亦可依第522條向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

Q7移送裁定確定後還能依本條聲請嗎?

不行。卷宗送交受移送法院後,原法院的緊急處分權即終止,改由受移送法院處理。

Q8法院可以拒絕做緊急處分嗎?

可以審查急迫性是否成立;釋明不足者得駁回,但急迫情形成立時法院有處理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ansfer_urgent_dispositiongeneral_preservation
聲請依據民訴第29條(移送前急迫處分)民訴第522條(假扣押)/第532條(假處分)
受理法院正在移送案件之原法院(無管轄權仍可)本案法院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適用時點限移送完成前的程序空窗期本案繫屬前後皆可
處分性質暫時、急迫、保全性,非實體審判暫時保全性,非實體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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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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