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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9 條(移送前有急迫情形時之必要處分)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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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案件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必要處分,使權利不因移送空窗而落空。

Q · 案件被裁定移送,但對方正在脫產,我還能聲請假扣押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9條,案件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也就是說,在移送裁定確定、卷宗送交新法院之前的空窗期,原法院雖已認定自己無管轄權,但對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急迫性事項仍有處理權與義務,避免當事人權益在程序轉換的時間差中落空。

白話解讀

案件要移送到另一個法院,裁定確定加上卷宗移交,至少要幾個禮拜甚至幾個月。但如果這段空窗期裡有緊急狀況怎麼辦?證據可能被銷毀、對方可能脫產、急需保全的事實狀態可能改變。這條給了「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一個權力:在移送完成之前,如果有急迫情形,它可以先採取必要處分。這裡的「必要處分」包括證據保全、假扣押、假處分等等。法院不會因為「反正要移走了」就放你的案子不管。你的權利不會卡在兩個法院之間的行政空白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9條為移送程序中的緊急保全規範,使法院於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其作用在於讓無管轄權之法院於移送完成前,仍得就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急迫事項採取暫時性措施,避免當事人之權利因管轄移送的程序空窗而受不可回復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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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移送期間對方在脫產,我能做什麼?

兩個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29條向正在移送的法院聲請假扣押,或直接向財產所在地法院依第522條聲請假扣押。內行人提示:假扣押需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三分之一),須先備妥現金才能在緊急時刻啟動。

Q2法院可以拒絕做緊急處分嗎?

條文用『應』,有急迫情形時法院有處理義務,但會審查急迫性是否成立。釋明不足者得駁回。內行人提示:『急迫』需具體事證,如對方過戶不動產的地政資料、出國訂位紀錄、工地持續施工的照片。

Q3移送訴訟前可以聲請假扣押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9條,移送前如有急迫情形,原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處分,包含假扣押。

Q4民事訴訟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於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應為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等必要保全處分。

Q5什麼叫『必要之處分』?

指暫時性、急迫性的保全措施(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不包含對本案的實體審判。

Q6案件移送中原法院還管得了嗎?

移送完成前對急迫事項仍管得了;卷宗送達受移送法院後權力即終止。

Q7案件被移送時怎麼聲請緊急處分?

於移送完成前向原法院遞狀,聲明假扣押/假處分/證據保全並釋明急迫情形。

Q8移送前聲請假扣押要準備什麼?

聲請狀+急迫性事證(過戶資料、出國紀錄等)+擔保金(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Q9怎麼證明有急迫情形?

提出具體事證:對方過戶不動產的地政資料、出國訂位紀錄、損害持續擴大的照片等。

Q10移送中對方脫產怎麼辦?

立即依第29條向原法院、或依第522條向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假扣押,防止脫產。

Q11移送前處分(§29) vs 一般假扣押(§522)差在哪?

§29 限移送空窗期、由原法院為之;§522 不限時點、可向本案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聲請。

Q12向原法院還是新法院聲請保全?

移送完成前向原法院(§29);完成後改向受移送法院。亦可依§522向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ansfer_urgent_dispositiongeneral_preservation
聲請依據民訴第29條(移送前急迫處分)民訴第522條(假扣押)/第532條(假處分)
受理法院正在移送案件之原法院(無管轄權仍可)本案法院或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適用時點限移送完成前的程序空窗期本案繫屬前後皆可
處分性質暫時、急迫、保全性,非實體審判暫時保全性,非實體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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