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0 條(移送裁定之效力(一))

快速跳轉
  1. 1.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2. 2.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規定,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法院受羈束,不得再移送他院,僅專屬管轄為例外。

Q · 案件被法院移送之後,還能再被踢到第三個法院嗎?

原則不行,移送裁定確定就定案,專屬管轄是唯一例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移送訴訟之裁定一旦確定,受移送之法院就受其羈束,必須受理該案件,且不得再以同一訴訟更移送於其他法院,目的在於防止案件在法院之間反覆流轉。唯一例外是該訴訟專屬於其他法院管轄時,受移送法院得依但書再移送至正確的專屬管轄法院。

深度解讀

案件被法院A移送到法院B之後,法院B能不能再踢給法院C?原則上不行。移送裁定確定後,收到案件的法院就被綁住了,必須接下來審。這個規則存在的理由很直白:如果法院之間可以互相踢皮球,你的案子可能在三個法院之間漂流半年以上,每到一個地方就被告知「這不歸我管」。程序正義在踢皮球中被消磨殆盡。但有一個例外:如果案件是專屬管轄,法院A移送錯了(應該送到法院C結果送去法院B),法院B可以再移送到正確的專屬管轄法院C。專屬管轄的優先性在這條再次被確認:它是唯一可以打破「不得再移送」規則的理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