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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92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停止親權之訴專屬管轄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Q · 民事訴訟法第59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92條已於民國102年隨人事訴訟程序專章一併刪除,原本關於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的專屬管轄規定,現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規範。查詢現行管轄請以家事事件法為準。
這條原本規定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於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確保親權相關訴訟由最熟悉家庭狀況的法院審理。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這類管轄規範移到該法而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59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十編第二章人事訴訟程序,規定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的專屬管轄,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章刪除。
第六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宣告死亡事件準用之。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百六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五百七十五條至第五百七十七條及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五條及第五百八十八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八十條至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準用之。
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六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宣告死亡事件準用之。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百六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五百七十五條至第五百七十七條及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五條及第五百八十八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八十條至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準用之。
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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