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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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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92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停止親權之訴專屬管轄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Q · 民事訴訟法第59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92條已於民國102年隨人事訴訟程序專章一併刪除,原本關於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的專屬管轄規定,現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規範。查詢現行管轄請以家事事件法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於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確保親權相關訴訟由最熟悉家庭狀況的法院審理。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這類管轄規範移到該法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9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十編第二章人事訴訟程序,規定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的專屬管轄,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章刪除。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00131 制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宣告死亡事件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百六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五百七十五條至第五百七十七條及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五條及第五百八十八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八十條至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31 制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宣告死亡事件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百六十七條、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五百七十五條至第五百七十七條及第五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五條及第五百八十八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八十條至第五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五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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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92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