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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9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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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91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確定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規範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91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591條已於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本規範的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父之訴當事人適格,現行已整體納入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不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母之配偶與前配偶互為被告或共同被告。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這類親子關係確認程序的規範移到該法,本條因重疊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9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因該法第三編第三章已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而刪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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