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91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91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確定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規範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91條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591條已於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本規範的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父之訴當事人適格,現行已整體納入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不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母之配偶與前配偶互為被告或共同被告。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這類親子關係確認程序的規範移到該法,本條因重疊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9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因該法第三編第三章已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而刪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591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規範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辦理。

Q2民事訴訟法第591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102年起改依家事事件法。

Q3第591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與本條重疊故刪除。

Q4確定父之訴現在要依哪部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提起,不再用民訴591條。

Q5查到舊判決引用民訴591條怎麼辦?

102年前的判決引用本條屬當時有效,現行新案一律改依家事事件法。

Q6民訴591條 vs 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591條是舊的當事人適格細則,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是現行整套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後者取代前者。

🔒還有 4 題問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