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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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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91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確定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規範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9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91條已於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本規範的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父之訴當事人適格,現行已整體納入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不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母之配偶與前配偶互為被告或共同被告。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這類親子關係確認程序的規範移到該法,本條因重疊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9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因該法第三編第三章已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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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91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規範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辦理。

Q2民事訴訟法第591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父之訴的當事人適格,102年起改依家事事件法。

Q3第591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與本條重疊故刪除。

Q4確定父之訴現在要依哪部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提起,不再用民訴591條。

Q5查到舊判決引用民訴591條怎麼辦?

102年前的判決引用本條屬當時有效,現行新案一律改依家事事件法。

Q6民訴591條 vs 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591條是舊的當事人適格細則,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是現行整套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後者取代前者。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4

(0200131 制定)

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參加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及第五百八十八條之訴,法院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前項事實,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0570109 全文修正)

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母之配偶及前配偶互為被告。   由子女或母起訴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31 制定)

有聲請權之人,得為共同聲請人參加程序或代聲請人續行程序。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及第五百八十八條之訴,法院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前項事實,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0570109 全文修正)

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母之配偶及前配偶互為被告。   由子女或母起訴者,以母之配偶及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母之配偶或前配偶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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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9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