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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90-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90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刪除,認領子女之訴承受訴訟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Q · 民事訴訟法第590條之1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590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隨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規定認領子女之訴中生父死亡時由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承受訴訟,現整體規範於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查詢現行規定請參家事事件法。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認領子女之訴中,生父起訴後死亡時由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承受訴訟,避免訴訟延宕影響子女利益。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這類程序規範全面整合到該法,本條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90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中認領子女之訴的承受訴訟規定,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相關程序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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