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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90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刪除,認領子女之訴承受訴訟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Q · 民事訴訟法第590條之1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90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隨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規定認領子女之訴中生父死亡時由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承受訴訟,現整體規範於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查詢現行規定請參家事事件法。
這條原本規定認領子女之訴中,生父起訴後死亡時由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承受訴訟,避免訴訟延宕影響子女利益。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這類程序規範全面整合到該法,本條因此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590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中認領子女之訴的承受訴訟規定,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相關程序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規範。
生父於認領子女之訴起訴後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無繼承人者,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承受訴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生父於認領子女之訴起訴後死亡,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如無繼承人時,為免認領子女之訴延宕,致影響應受認領子女利益,爰參照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明文規定無繼承人時,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承受訴訟,以保護子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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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生父於認領子女之訴起訴後死亡,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如無繼承人時,為免認領子女之訴延宕,致影響應受認領子女利益,爰參照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明文規定無繼承人時,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承受訴訟,以保護子女利益。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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