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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08970 號
要旨
生母身分不明之子女,與其生父在法律上不生父子女關係,自不得提起確認父子女關係成立 (或存在) 之訴
全文內容
一 按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認領或視為認領,其被認領者,須為非婚生子女,始克當之。生母身分不明之子女,既不能確定該子女是否為「非婚生子女」,自無從依該條項規定為認領或視同認領;尤不能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婚生子女之推定,或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從而該生母身分不明之子女,與其生父在法律上不生父子女關係,自不得提起確認父子女關係成立 (或存在) 之訴 (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八○號判例參照) 。
二 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案件,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