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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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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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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593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102年已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 593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原本規範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須以現行親權人或監護人為被告,現行相同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辦理。引用本條已無實益,應改查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102年4月16日被刪除,原因是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整體規範了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舊條文的功能被新法取代。歷史上它規範過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的被告(須以現行親權人或監護人為被告),現在相同功能已由家事事件法接手。

立法沿革 4

(0200131 制定)

失蹤人陳報生存而聲請人否認其事實者,法院應於有確定裁判前,中止宣告程序。

(0231219 制定)

禁治產之聲請,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以現行親權之人或監護人為被告。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31 制定)

失蹤人陳報生存而聲請人否認其事實者,法院應於有確定裁判前,中止宣告程序。

(0231219 制定)

禁治產之聲請,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以現行親權之人或監護人為被告。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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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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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93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