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民事訴訟法第593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102年已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 593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原本規範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須以現行親權人或監護人為被告,現行相同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辦理。引用本條已無實益,應改查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這條在民國102年4月16日被刪除,原因是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整體規範了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舊條文的功能被新法取代。歷史上它規範過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的被告(須以現行親權人或監護人為被告),現在相同功能已由家事事件法接手。
失蹤人陳報生存而聲請人否認其事實者,法院應於有確定裁判前,中止宣告程序。
禁治產之聲請,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以現行親權之人或監護人為被告。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失蹤人陳報生存而聲請人否認其事實者,法院應於有確定裁判前,中止宣告程序。
禁治產之聲請,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以現行親權之人或監護人為被告。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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