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94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59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94條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原規範認諾及自認效力在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的限制。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施行後,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整體移由該法規範,本條不再適用。
這條在民國102年4月16日被刪除,因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刪除前曾規定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的效力,不適用於民訴法第589條及第592條的訴訟類型,現相關規範已移到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9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中關於親子關係事件之認諾與自認效力限制規定,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整體承接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而刪除。
已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辦理。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認諾及自認效力在親子關係事件的限制,現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民國102年4月16日刪除,配合家事事件法整體承接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改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相關條文多已配套刪除。
前者已失效,後者是現行接替法。處理親子關係事件一律以家事事件法為準。
宣告死亡之判決,應確定死亡之時。
禁治產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不適用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宣告死亡之判決,應確定死亡之時。
禁治產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不適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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