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4543 號
要旨
按訴訟上之和解,係以處分訴訟標的為目的,故在實體法上不容當事人自行處分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應亦不許為訴訟上之和解。查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前段否認子女之訴與公益有關,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四條規定,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等項,既均無適用餘地,則在性質上自亦不許任由和解。貴部 (內政部) 函附法院和解筆錄,僅係兩造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主張,彼此合意停止爭執而已,尚難認有實體法上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