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民事訴訟法第595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看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95條已於民國102年(2013年)刪除。原條文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的職權探知主義與裁判前辯論保障,現已整體移入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規範,查詢相關程序應改參照家事事件法。
這條在民國102年4月16日被刪除,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原條文賦予法院在特定身分訴訟中可斟酌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職權探知主義),並要求裁判前讓當事人辯論。這個精神現已融入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9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規範親子身分訴訟之職權探知主義;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體移列,本條失其效力。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其不宣告死亡者,由聲請人負擔。
法院得於禁治產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
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法院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前項事實,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其不宣告死亡者,由聲請人負擔。
法院得於禁治產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
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法院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前項事實,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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