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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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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民事訴訟法第595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看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95條已於民國102年(2013年)刪除。原條文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的職權探知主義與裁判前辯論保障,現已整體移入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規範,查詢相關程序應改參照家事事件法。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102年4月16日被刪除,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原條文賦予法院在特定身分訴訟中可斟酌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職權探知主義),並要求裁判前讓當事人辯論。這個精神現已融入家事事件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95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規範親子身分訴訟之職權探知主義;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整體移列,本條失其效力。

立法沿革 4

(0200131 制定)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其不宣告死亡者,由聲請人負擔。

(0231219 制定)

法院得於禁治產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法院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前項事實,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31 制定)

關於宣告死亡程序之費用,如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其不宣告死亡者,由聲請人負擔。

(0231219 制定)

法院得於禁治產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法院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   前項事實,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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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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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95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95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