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96 條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9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親子訴訟準用規範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96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102年刪除,改用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96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它原是親子身分訴訟的準用條款,歷經六次修正累積複雜性後,因家事事件法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而廢止,相關準用規範已重新整理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102年4月16日被刪除。它原本是一條複雜的「準用條款」,指定大量條文於親子身分訴訟中準用。修法六次累積的複雜性最終因家事事件法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而被廢止,相關準用規範已重新整理到家事事件法中。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9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編中規範親子身分訴訟之準用條款,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廢止,現行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596條還有效嗎?
沒有效。本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親子身分訴訟的準用規範已整體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查詢相關程序請改參家事事件法。
Q2第596條刪除後,親子訴訟程序看哪一部法?
看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已整體規範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取代原本散落在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編的準用設計。
Q3舊判決引用民事訴訟法第596條還算數嗎?
102年刪除前作成、依當時程序進行的判決,其程序適用以行為時法為準,不因條文事後刪除而失效;但新案件一律適用家事事件法。實務上判斷新舊法分界看的是「程序進行時點」。
Q4民事訴訟法第596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親子身分訴訟的準用條款,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廢止。
Q5什麼叫準用條款?
立法技術上指定某條規定比照適用於另一情形,避免重複立法。本條原準用大量人事訴訟規定於親子訴訟。
Q6家事事件法是什麼?
101年施行的家事程序專法,整合原散落民事訴訟法的人事訴訟程序,第三編規範親子關係事件。
Q7條文刪除是什麼意思?
立法機關正式廢止該條,自刪除生效日起不再適用,新案件須改依現行法源。
Q8現在親子訴訟程序怎麼走?
依家事事件法提起,向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程序適用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Q9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頁,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並附沿革,或看本頁刪除標記。
Q10舊書狀引用了第596條怎麼辦?
更正法源為家事事件法對應條文,新案件不可援用已刪除條文,否則程序依據不成立。
Q11去哪查刪除前的舊條文內容?
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頁可查歷次版本全文,本頁也保留刪除沿革摘要。
Q12民事訴訟法 vs 家事事件法 處理親子訴訟差在哪?
102年後親子關係事件一律走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編相關條文(含596)已刪除,不再適用。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7 版
(0200131 制定)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得提起之。
(0231219 制定)
禁治產之程序,不得公開行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五百七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九條至第五百八十一條及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準用之。
(0750415 修正)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五百七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九條至第五百八十一條及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準用之。但認領子女之訴,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起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非婚生子女,不準用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依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均得獨立提起認領子女之訴,如係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起訴,不論勝訴或敗訴,依本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其確定判決之效力,亦及於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非婚生子女,影響修正民法賦與非婚生子女請求認領訴訟權之行使,爰增訂本項但書,以資配合。
(0880115 修正)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五百七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五百七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九條至第五百八十一條及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準用之。但認領子女之訴,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起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非婚生子女,不準用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已移列為第三項,又本法為配合民法親屬編有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規定,爰加以修正之。 二、第二項、第三項不修正。
(0980612 修正)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五百七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五百七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九條至第五百八十一條及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準用之。但認領子女之訴,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起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非婚生子女,不準用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法配合修正後民法增加輔助宣告規定,增列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且於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有準用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增列準用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得提起之。
禁治產之程序,不得公開行之。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五百七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九條至第五百八十一條及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八十四條至第五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準用之。
依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均得獨立提起認領子女之訴,如係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起訴,不論勝訴或敗訴,依本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其確定判決之效力,亦及於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非婚生子女,影響修正民法賦與非婚生子女請求認領訴訟權之行使,爰增訂本項但書,以資配合。
一、原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已移列為第三項,又本法為配合民法親屬編有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規定,爰加以修正之。 二、第二項、第三項不修正。
本法配合修正後民法增加輔助宣告規定,增列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且於第五百八十九條及第五百九十二條之訴有準用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增列準用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