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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97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改依家事事件法非訟程序處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 597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非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597 條已於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刪除。原本由本條規範的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全面「非訟化」,列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專章以較簡便的非訟程序處理。查詢現行程序應直接看家事事件法,而非本條。
這條在民國102年4月16日被刪除,原因是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改用非訟程序處理),列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另設專章規範程序。從此這類案件不再走民事訴訟,改走更簡便的非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597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之監護、輔助宣告事件,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改採非訟程序處理,本條失其規範作用,僅具沿革查考價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民國 102 年起改依家事事件法非訟程序處理。
把原本要走訴訟的事件改用較簡便的非訟程序處理,不開言詞辯論庭、程序更快。
看家事事件法的監護宣告事件專章,向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不再適用民事訴訟法。
民訴 597 已刪除走訴訟程序;現行家事事件法走非訟程序,免言詞辯論、程序簡便快速。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如受宣告人尚生存或雖死亡而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其以生存為理由者,不適用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
法院就禁治產之聲請,應斟酌聲請人所表明之事實及證據,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調查費用,如聲請人未預納者,由國庫墊付。
禁治產之聲請,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監護宣告之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如受宣告人尚生存或雖死亡而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其以生存為理由者,不適用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
法院就禁治產之聲請,應斟酌聲請人所表明之事實及證據,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調查費用,如聲請人未預納者,由國庫墊付。
禁治產之聲請,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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