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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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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97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改依家事事件法非訟程序處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 597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非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 597 條已於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刪除。原本由本條規範的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全面「非訟化」,列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專章以較簡便的非訟程序處理。查詢現行程序應直接看家事事件法,而非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102年4月16日被刪除,原因是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改用非訟程序處理),列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另設專章規範程序。從此這類案件不再走民事訴訟,改走更簡便的非訟程序。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97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之監護、輔助宣告事件,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改採非訟程序處理,本條失其規範作用,僅具沿革查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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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597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民國 102 年起改依家事事件法非訟程序處理。

Q2什麼叫非訟化?

把原本要走訴訟的事件改用較簡便的非訟程序處理,不開言詞辯論庭、程序更快。

Q3現在要聲請監護宣告該看哪條?

看家事事件法的監護宣告事件專章,向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不再適用民事訴訟法。

Q4民訴 597 vs 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民訴 597 已刪除走訴訟程序;現行家事事件法走非訟程序,免言詞辯論、程序簡便快速。

立法沿革 5

(0200131 制定)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如受宣告人尚生存或雖死亡而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其以生存為理由者,不適用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法院就禁治產之聲請,應斟酌聲請人所表明之事實及證據,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調查費用,如聲請人未預納者,由國庫墊付。

(0570109 全文修正)

禁治產之聲請,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0980612 修正)

監護宣告之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0131 制定)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如受宣告人尚生存或雖死亡而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其以生存為理由者,不適用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法院就禁治產之聲請,應斟酌聲請人所表明之事實及證據,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調查費用,如聲請人未預納者,由國庫墊付。

(0570109 全文修正)

禁治產之聲請,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0980612 修正)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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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9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97 條的立法沿革共 5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