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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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98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監護宣告事件改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辦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98條還能用嗎?
不能,民國102年已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598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現行程序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監護宣告事件)、第十一章(輔助宣告事件)辦理,不再走民事訴訟程序。查舊條號者請改查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走入歷史。原本規範監護宣告聲請應表明的原因、事實及證據,在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被刪除。現在監護宣告案件全面非訟化,改依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處理,不再走民事訴訟的路。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98條為已刪除之程序規定,原規範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聲請時應表明之原因、事實及證據。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相關事件改循家事非訟程序處理。
立法沿革 5 版
(0200131 制定)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有數宗者,法院應合併之,適用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0231219 制定)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推事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禁治產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0980612 修正)
監護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有數宗者,法院應合併之,適用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推事為之。
禁治產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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