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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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99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監護宣告診斷書職權規定移由家事事件法處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99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102年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599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本規範監護宣告程序中的診斷書要求,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改由家事法庭依家事事件法處理,本條不再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本授權法院在監護宣告程序開始前,可以要求聲請人先提出診斷書作為初步審查。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宣告改走非訟程序,這項職權規定被家事事件法的相關條文取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9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監護宣告程序之職權規定,於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相關事項改依家事事件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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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99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102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監護宣告程序的診斷書要求。
Q2第599條為什麼被刪除?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宣告改採非訟程序,本條職權被該法取代。
Q3現在聲請監護宣告要依哪部法?
依家事事件法向家事法庭聲請,走非訟程序,不再適用民訴第599條。
Q4條文刪除和條文修正差在哪?
刪除是該條失效(本條情形,職權移轉他法);修正是內容變更但條文仍存續。
立法沿革 5 版
(0200131 制定)
第五百四十條、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五百四十六條及第五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禁治產之宣告,非就應禁治產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得於禁治產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
(0980612 修正)
法院得於監護宣告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五百四十條、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五百四十六條及第五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準用之。
禁治產之宣告,非就應禁治產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
法院得於禁治產之程序開始前,命聲請人提出診斷書。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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