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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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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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60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00條已於民國102年隨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本規範監護宣告程序不公開審理以保護當事人隱私,相關制度已整體移至家事事件法,其中不公開審理原則被完整承接。查詢現行規定應參照家事事件法。
白話解讀
這條已走入歷史。原本規定監護宣告程序不得公開進行,以保護當事人隱私與尊嚴。民國102年隨家事事件法施行被刪除,相關隱私保護移至家事事件法中規範,不過「不公開審理」的精神在家事事件法中被完整保留下來。
立法沿革 5 版
(0200131 制定)
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之責。
(0231219 制定)
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應附理由。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
(0570109 全文修正)
禁治產之程序,不得公開行之。
(0980612 修正)
監護宣告之程序,不得公開行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之責。
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應附理由。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
禁治產之程序,不得公開行之。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文字。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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