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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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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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01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監護宣告職權調查與國庫墊付規定移由家事事件法適用。
Q · 民事訴訟法第601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定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01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隨家事事件法施行,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原本的職權調查與國庫墊付規定由家事事件法承接,並非廢止。查詢此條應改參照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
白話解讀
這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本規定法院對監護宣告聲請應依職權進行必要調查,調查費用若聲請人未預納則由國庫墊付。隨家事事件法施行,監護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這項職權調查與國庫墊付規定由家事事件法承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01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中監護(禁治產)宣告事件的職權調查與費用墊付規定,因家事事件法將該類事件非訟化而刪除,規範內容移由家事事件法適用。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31219 制定)
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送達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布告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就禁治產之聲請,應斟酌聲請人所表明之事實及證據,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調查費用,如聲請人未預納者,由國庫墊付。
(0980612 修正)
法院就監護宣告之聲請,應斟酌聲請人所表明之事實及證據,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調查費用,如聲請人未預納者,由國庫墊付。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送達後,法院應以相當之方法,將該裁定要旨布告之。
法院就禁治產之聲請,應斟酌聲請人所表明之事實及證據,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調查費用,如聲請人未預納者,由國庫墊付。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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