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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229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村里長如知悉村里民失蹤之情事者,得出具證明書

全文內容

按「生死不明」係「失蹤」要件之一。村里長能否出具、核發「日據時代徵召海外生死不明之證明」,應由村里長視具體個案本其職權決定。惟村里長如知悉村里民失蹤之情事者,仍宜本其為民服務之職責,為之出具證明書,此亦可彰顯村里長之服務功能。至本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七八)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二八號函及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八三) 秘台廳民三字第○四六四○號函,雖係就「失蹤之證明」而為答覆,但已涵蓋「生死不明之證明」在內,並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229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村里長如知悉村里民失蹤之情事者,得出具證明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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