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028 號
要旨
關於失蹤事實部分之証據,係以得証明失蹤人失蹤之情事為已足
全文內容
按失蹤人因其年齡或遭遇不同,於失蹤經過一定年限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依民法第八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失蹤人死亡之宣告。又宣告死亡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法院就宣告死亡之聲請,應斟酌聲請人所表明之事實及證據,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七條、第六百三十一條、第六百零一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法條所稱之證據關於失蹤事實部分,係以得證明失蹤人失蹤之情事為已足,並不以提出村里長或某機關或某公務負出具之證明書為必要。惟村里長如知悉村里民失蹤之情事者,仍宜本其為民服務之職責,為之出具證明書,否則,自無出具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