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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8 條(死亡宣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x68
6 months ago
目的: 處理已失蹤人為中心之懸而未決的法律狀態 要件: 1.失蹤 2.失蹤期間 3.聲請人 爭點: ◆失蹤: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c.f.可認定之死亡→推定死亡之證明文件) ◆特別災難:有別於一般災難,係指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而言,不包含個人意外事件 ◆檢察官:為公益得代表國家獨立聲請死亡宣告
anny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利害關係人:
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遺贈人(53台函參3516)
參考:家事事件法§163
lulu7953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家事事件法§155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家事事件法§160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vi7856
10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利害關係人:法律上ex:配偶,保險受益人、債權人、繼承人 📌民用航空法第98 航空器失事,其失蹤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家事事件法163條 📌須經法院為六個月以上之公示催告程序 📌釋字552號:後婚姻的雙方如皆為善意且無過失,後婚姻有效,不受撤銷死亡宣告之影響,且通說認為在後婚姻例外有效時,前婚姻不因撤銷死亡宣告而復活;後婚姻之雙方如有一方為惡意或善意有過失,於死亡宣告撤銷後,後婚姻及構成重婚而為無效。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吳從周師:終結死亡宣告前私法法律關係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II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III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吳從周師:終結死亡宣告前所有私法關係
lawcat112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特別災難: 依照人類經驗存活可能性判斷 必死無疑則無須特別宣告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利害關係人:繼承人 1.一般人—7Y 2.80歲以上 —3Y 2.特別災難—1Y 死亡宣告沒有權利讓人的權利消失 死亡宣告目的也在於處理死亡制度之後處理的事情 例如:1.繼承問題2.婚姻關係…等
ruby30125029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失蹤」:失蹤人離去其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特別災難」:乃別於一般災難,⋯⋯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 ➡️不可抗力:非人力所能抗拒(天災、戰爭、瘟疫) ➡️天災:颱風、地震、土石流、龍捲風 ❌失足落海、河裡溺斃:純屬個人意外事件,若無特別災難介入,非本條所謂特別災難。 「利害關係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配偶、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共有人 ❌「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人不包括在內。 「檢察官」:「獨立地位說」,代表國家之公益行使職權。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利害關係人:家屬、配偶 檢察官:基於公益目的之介入 (實務上:失聯-戶政機關會註記為失蹤人口,過了一定期限會通知利害關係人,如利害關係人不願意聲請死亡宣告,戶政機關會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檢察官代為聲請宣告死亡)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在船上失足落海,不算特別災難
yichien970430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家事事件法 §163(撤銷死亡宣告) 原則:回復至未經死亡宣告之狀態 例外:裁定確定前之行為、善意行為均不受影響
aih871822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家事事件法163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死亡宣告➡️設立之目的:以結束失蹤人原住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並非剝奪失蹤人的權利能力。 失蹤:生死不明,即不能證明其人之生存or死亡。 失蹤人:自然人離去其最後住所or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
jason143118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 實務 ~利害關係人= 1. 配偶 2. 死亡保險受益人 3. 債權人。 * 實務~「國庫」得聲請死亡宣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