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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8 條(死亡宣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x68
a day ago
目的: 處理已失蹤人為中心之懸而未決的法律狀態 要件: 1.失蹤 2.失蹤期間 3.聲請人 爭點: ◆失蹤: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c.f.可認定之死亡→推定死亡之證明文件) ◆特別災難:有別於一般災難,係指不可抗力之天災人禍而言,不包含個人意外事件 ◆檢察官:為公益得代表國家獨立聲請死亡宣告
anny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利害關係人:
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遺贈人(53台函參3516)
參考:家事事件法§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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