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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524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死亡證明書之核發聲請人,係指應為繼承之人,即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配偶及先順序應為繼承之人;故如有先順序之繼承人,後順序之繼承人即不得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

主旨

關於莫拉克風災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失蹤人口死亡宣告及後續相關事宜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1 月 23 日台內戶字第 0990235222 號函。

二、按「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所明定,上開所稱應為繼承之人,係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配偶及先順序應為繼承之人;如有先順序之繼承人,後順序之繼承人即不得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該條立法說明參照)。本件來函所附 13 人失蹤人口資料,依來函所述因繼承順位不符,無法依上開規定程序聲請失蹤人口死亡證明書,爰依民法規定聲請死亡宣告在案。

三、次按民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 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第 1項)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 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第 3 項)」所謂之利害關係人,係指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遺贈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及其他就死亡宣告有身分上或財產法上利害關係之人,若失蹤人無遺產繼承人,國庫亦得為利害關係人(司法院 57 年 3 月 16 日(57)台函民決字第 1798 號、司法行政部 57 年 10 月 23 日(57)台函民字第 6688 號等函參照)。如無利害關係人可為聲請者,經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時,依本部 99 年 8 月 3 日法檢字第 0999031732 號書函略以,應檢具下列資料:(一)當事人之戶籍資料、載明宣告死亡聲請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二)載明失蹤人有無利害關係人,如有利害關係人,對利害關係人不願或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之事實,應製作利害關係人之訪談紀錄,以供檢察官審酌(本部 90 年 2 月 26 日(90)法檢字第 006656 號函意旨參照),惟是否已足,應仍須視個案情形,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於職權判斷之。至於來函所述其中 11 人業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待審理開庭程序乙節,因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仍請靜候法院處理。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司法院秘書長、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本部資訊處(第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524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發布,要旨: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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