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28 條(死亡證明書之核發及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 前項聲請,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為之。 第一項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 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 前二項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檢察機關對於第一項所定情形核發之死亡證明書,適用前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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