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28 條(死亡證明書之核發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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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 前項聲請,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為之。 第一項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 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 前二項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檢察機關對於第一項所定情形核發之死亡證明書,適用前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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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8條,對於因颱風失蹤的人,檢察機關可以在繼承人的聲請下進行詳細的調查,如果足夠證實其確實因災而死亡且尚未找到屍體,就可以核發死亡證明書。這項聲請必須在該條例實施後的一年內進行。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失蹤人的死亡時間根據死亡證明書上的記載來推定。 如果失蹤人尚存活,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本人、第一項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根據自身職權來撤銷死亡證明書。 當檢察機關在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的屍體時,應依法進行相驗,並發出相驗屍體證明書,同時撤銷原本核發的死亡證明書。 對於撤銷死亡證明書的效力,適用民事訴訟法第640條的規定。 在本條例實施之前,檢察機關對於第一項所提到的情形核發的死亡證明書,適用前四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8條)
- 繼承名詞
- 核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相驗名詞
- 第六百四十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6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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