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29 條(重建作業之權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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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作業如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之行政規定及作業有執行窒礙時,依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之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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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9條規定,當重建作業遇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的行政規定和作業有執行上的困難時,應依據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的決議進行處理。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之2規定,該條規定了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在解釋本條例、指導重建事務及協調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重大問題時的權限和責任。此規定強調了行政院重建推動委員會對於重建作業中的執行窒礙情形的處理權責。 例如,如果某個重建作業因為某個地方政府的行政規定而無法順利進行,重建推動委員會可以根據自身的決議來協調處理,以解決執行上的困難。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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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