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 30 條(施行日)
快速跳轉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 本條例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核定酌予延長,延長期間最多以二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30條在初次立法時规定施行期間為三年,即從公布日開始,至三年後的同一日期為止生效。然而,根據修正案,行政院可以核准延長施行期間,延長期間最多兩年。最新的公告指出,根據重建會的公告,重建條例的施行期限延長至103年8月29日,也就是說原本的三年施行期限於103年8月29日期滿而廢止失效。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