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提憑經我駐巴拿馬大使館驗證之巴拿馬海事局核發推定死亡證明書申請辦理死亡登記乙案說明
主旨
關於林○生君提憑經我駐巴拿馬大使館驗證之巴拿馬海事局核發林○煌君推定死亡證明書申請辦理林○煌君死亡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台 (八九) 內戶字第八九○八三六八號函。 二 按聲請死亡宣告必須失蹤人生死不明,即其究為生存抑或死亡均不克證明之謂,倘自然人已確實死亡,徒因無法證明,似尚與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不符,前司法行政部五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五十一函民字第六七一八號函及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八十五律決字第○七三六二號函參照。本件依來函及卷附資料顯示,並未有人親見林○煌君死亡,且依巴拿馬海事局核發之「推定死亡證書」所敘,該國籍處女星號遊輪船舷錄影機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晨四時五十分所錄得「人體」自船身之外墬落鏡頭,藉以推定林○煌君之死亡,因此核發「推定死亡證書」,而非死亡證明書。故本件林○煌君依上開說明似屬失蹤人生死不明之情形,應依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後,再憑以辦理死亡登記。 三 檢附本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八五律決字第○七三六二號函摘要影本乙份。
附件
按聲請死亡宣告必須失蹤人生死不明,即其究為生存抑或死亡均不克證明之謂,倘自然人已確實死亡,徒因無法證明,似尚與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不符 (前司法行政部五十一年十二月廿九日台五十一函民字第六七一八號函參照) 。本件依來函卷附資料顯示張宏○確已死亡,僅當事人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足資證明之認定疑義,非當事人生死不明之情況。依首揭說明,似非死亡宣告之要件,至所提駐外單位驗證、死亡事實證明書等文件是否得作為申請死亡登記之證明,請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