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 條(胎兒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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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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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就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能繼承遺產並對加害人求償。
Q · 還沒出生的胎兒可以繼承遺產嗎?
可以,胎兒只要將來非死產就視為已出生
依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胎兒能繼承遺產(配合第1166條保留應繼分)、就懷孕期間所受侵害於出生後獨立求償、被生父認領。重點在於這只適用於對胎兒『有利』的事項,且附有『將來非死產』的條件,一旦死產,先前的保護效果全部溯及消滅。
深度解讀
如果你的另一半懷孕六個月,你出了車禍過世了,你肚子裡的孩子能繼承你的房子嗎?還沒出生的人,連戶口都沒有,怎麼繼承?這條就是那個讓所有人意外的答案:可以。法律把時間往前拉,假裝你的孩子已經出生了。只要最後不是死產,你孩子在還是胎兒的時候,就已經被法律當成一個「人」來保護他的利益。繼承、被害求償、被認領,這些涉及胎兒切身利益的事,不用等到出生才算數。但這裡藏著一個大部分人搞混的陷阱:「視為已出生」不代表胎兒什麼權利都有。它的適用範圍被限定在「個人利益之保護」,白話說就是只有在保護胎兒的場合才適用,不是讓胎兒去承擔義務或債務。這條法律的設計邏輯是一張安全網,只接住對胎兒有利的東西,不利的東西穿網而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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