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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 條(胎兒之權利能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胎兒以將來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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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x68
a day ago
爭點: ★胎兒何時取得權利能力? 「解除條件說」:V 出生前已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為死產則溯及喪失權利能力。 「停止條件說」: 出生前尚未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非死產始溯及取得權利能力。 ◆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僅部分權利能力,而非完整權利能力。
anny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將來非死產:先預設胎兒會順利誕生(非死產),所以先假定其具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如果最後胎兒死產,再溯及消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