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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 條(胎兒之權利能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胎兒以將來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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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胎兒原本沒有權利能力,但如果是為了爭取胎兒的利益,可以當作他有權利能力。對胎兒不利的事情就不需要了。
wx68
a year ago
爭點: ★胎兒何時取得權利能力? 「解除條件說」:V 出生前已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為死產則溯及喪失權利能力。 「停止條件說」: 出生前尚未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非死產始溯及取得權利能力。 ◆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僅部分權利能力,而非完整權利能力。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將來非死產:先預設胎兒會順利誕生(非死產),所以先假定其具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如果最後胎兒死產,再溯及消滅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法定解除條件說 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多數說:解除條件說),「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iping5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擬制在法條中常用『視為』或『以…論』等字樣,稱為不動的推定,與推定不同。擬制雖亦為確定事實之一種方法,但係出於某種政策而設,故非法律明 文有規定,法官不可擅自擬制。所謂擬制法定主義是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更二字第 85 號判決參照)」。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此條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極致化
jun915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解除條件➡️溯及既往 停止條件
patrick
3 years ago
通說採解除條件說
nina231525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視為出生可以參照第7條,享有權利能力
fireelena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民法附解除條件: 979-1 & 7
ztenlm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民法1166條 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master888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補speak800500 民99條(停止條件vs 解除條件) I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向後生效) II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溯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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