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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ubia0925
22 days ago
司法類科
💡爭點: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之解釋為何?
① 停止條件說
胎 兒 於 出 生 前 ,並 未 取 得 權 利 能 力 ,須 等 到 胎 兒 完 全 出 生 (非 死 產 時 ),始 可 以 「溯及」讓胎兒取得權利能力。
② 解除條件說 (通說與實務)
胎兒於出生前,就已經取得權利能力,但若胎兒將來死產時,則「溯及」讓胎兒 喪失權利能力。
✏️ 解除條件說,使胎兒於出生前即取得權利能力,而得主張各種法律上權利或利益 ,對胎兒之保護較周全 ,故為實務與通說所支持 。









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胎兒原本沒有權利能力,但如果是為了爭取胎兒的利益,可以當作他有權利能力。對胎兒不利的事情就不需要了。









wx68
a year ago
爭點:
★胎兒何時取得權利能力?
「解除條件說」:V
出生前已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為死產則溯及喪失權利能力。
「停止條件說」:
出生前尚未取得權利能力,若將來非死產始溯及取得權利能力。
◆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僅部分權利能力,而非完整權利能力。









anny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將來非死產:先預設胎兒會順利誕生(非死產),所以先假定其具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如果最後胎兒死產,再溯及消滅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法定解除條件說
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多數說:解除條件說),「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iping5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擬制在法條中常用『視為』或『以…論』等字樣,稱為不動的推定,與推定不同。擬制雖亦為確定事實之一種方法,但係出於某種政策而設,故非法律明 文有規定,法官不可擅自擬制。所謂擬制法定主義是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更二字第 85 號判決參照)」。









kagame430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此條為保護未成年人的極致化

jun915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解除條件➡️溯及既往
停止條件

patrick
3 years ago
通說採解除條件說

nina231525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視為出生可以參照第7條,享有權利能力

zero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第6的例外









fireelena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民法附解除條件:
979-1 & 7

ztenlm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民法1166條 胎兒應繼分之保留

master888
5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補speak800500
民99條(停止條件vs 解除條件)
I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向後生效)
II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溯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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