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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25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來函所敘情形,似可參酌司法院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六七號判例意旨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民字第 025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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