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6169 號
要旨
按被收養者如無意思能力,其收養契約雖得由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訂立,但亦以被收養者有權利能力為必要。胎兒之被收養因非單純關於其自身利益之保護,無從適用民法第七條「視為既已出生」之規定,當無權利能力可言,自無由其父母代為訂立被收養契約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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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被收養者如無意思能力,其收養契約雖得由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訂立,但亦以被收養者有權利能力為必要。胎兒之被收養因非單純關於其自身利益之保護,無從適用民法第七條「視為既已出生」之規定,當無權利能力可言,自無由其父母代為訂立被收養契約之餘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