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重點摘要民法第6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自然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起點與終點。
Q · 權利能力到底是什麼?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
依民法第6條,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依民法第6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權利能力是「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法律資格。出生那一刻起,人就能繼承、受贈與、擁有財產;死亡那一刻起,法律人格消滅,財產變遺產、契約進入清算。出生與死亡都是事實問題,不是行政登記問題,未報戶口不影響權利能力的取得。
法律世界有一個開機鍵,按下去的那一刻,你才「存在」。這個開機鍵就是出生。在你出生之前,法律上沒有「你」這個人。沒有名字、沒有權利、沒有任何法律關係附著在你身上。但出生的那一秒,一切同時啟動:你可以繼承、可以被贈與、可以擁有財產、可以被法律保護。反過來,死亡是關機鍵。人一死,所有法律人格瞬間消滅,財產變遺產,契約關係進入清算,連名譽權的主張方式都不一樣了。這六個字「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看起來像廢話,卻是整部民法一千兩百多條的地基。沒有這條,後面所有條文都沒有主詞。
權利能力指自然人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依民法第6條,此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且不得拋棄、不得限制。出生與死亡均為生物事實,獨立於戶籍登記等行政程序,是整部民法權利義務體系的起算與終止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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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只要有活產的事實(醫學上認定有呼吸或心跳),即使只存活數秒,這個嬰兒在法律上就完整地存在過,並可能影響遺產繼承順位。內行人提示:這牽涉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的區別,遺產最終流向完全不同,取決於死亡先後順序的認定。
失蹤不等於死亡。失蹤人仍有權利能力,必須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依民法第8條做死亡宣告後才視為死亡。普通失蹤滿七年、特別災難縮短為一年。內行人提示: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前,失蹤人財產不能當遺產分,只能選任財產管理人,急著分產的家屬常在這裡碰壁。
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法律資格,自然人從出生取得、死亡終止,是民法所有權利義務的起算原點。
權利能力是『能不能享有權利』,人人平等且不得拋棄;行為能力是『能不能自己做有效法律行為』,依年齡與精神狀態分級。
指醫學上的活產事實(有呼吸或心跳),不是報戶口。一脫離母體獨立呼吸即取得權利能力。
原則上尚未出生無權利能力,但民法第7條視為既已出生,對其個人利益保護設有例外。
以醫院產程紀錄、出生證明上的時間為準。涉及遺產時應第一時間調閱並保全急診與分娩紀錄。
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普通失蹤滿七年、特別災難滿一年,判決確定後權利能力終止。
不能當遺產分,須向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代為管理(民法第10條)。
以死亡證明的時間戳記為準,車禍中父子先後死亡的認定,會直接改變遺產走向上百萬。
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且範圍完整;法人始於登記終於清算,且限於章程目的、不享專屬自然人的人身權。
死亡是真實生物事實當然終止權利能力;死亡宣告是失蹤達期間後由法院擬制死亡,宣告可因生還而撤銷。
| 比較面向 | natural_person | juridical_person |
|---|---|---|
| 權利能力主體 | 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 | 法人,始於登記成立終於清算完結(民法第26條) |
| 權利能力範圍 | 原則上完整,含人身權與財產權 | 限於法令及章程目的範圍,專屬於自然人者除外(如生命權、身體權) |
| 取得方式 | 事實(出生)即取得,無須登記 | 須經設立登記始取得(民法第3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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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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