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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公告事業使用之土地因「繼承」或因銀行「強制執行」而移轉時,原所有人是否可免依相關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貴局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8 條公告事業使用之土地因「繼承 」或因銀行「強制執行」而移轉時,原所有人是否可免依相關規定辦理,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8 條公告事業使用之土地因「繼承」或因銀行「強制執行」而移轉時,原所有人是否可免依相關規定辦理,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倘土污法第 8 條公告事業之土地所有權人因死亡而列該筆土地為遺產,依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爰此,原土地所有權人自然不需依土污法第 8 條規定辦理,惟若繼承人後續需辦理土地移轉,仍受土污法第 8 條之規範,應依前開說明內容辦理;另公告事業之土地因銀行「強制執行」進行移轉時,與前開土地繼承之情況有別,貴局仍應要求讓與人(原土地所有人)依土污法第 8 條規定辦理,此為公法上不可替代之義務,亦不可由他人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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