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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土地讓與人未依前項規定提供受讓人相關資料者,於該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時,其責任與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責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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