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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各級主管機關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支出之費用,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2. 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清償之費用、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求償
  3. 潛在污染責任人就前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4. 第一項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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