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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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支出之費用,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 2.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清償之費用、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求償。
- 3.潛在污染責任人就前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 4.第一項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關係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求償名詞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3 條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4 條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5 條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22 條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2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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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