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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罰金時、應審酌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二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立法理由因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二倍範圍內予以加重,期遏阻不法。
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支出之費用,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清償之費用、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求償。 潛在污染責任人就前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第一項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污染土地關係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之訓示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移列第一項。為促使污染土地關係人善盡管理人義務,避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爰訂定污染土地關係人對於主管機關依各條項所支出費用,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規定,並配合相關條次變更修正。 四、原條文第三項修正移列第二項,因應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並增列責任主體。 五、新增第三項。潛在污染責任人就前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六、新增第四項。為避免污染土地關係人因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減少主管機關執行產生疑義,爰授權訂定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認定準則,以明確規範善良管理人之應注意義務。
因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二倍範圍內予以加重,期遏阻不法。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刪除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污染土地關係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之訓示規定。 三、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移列第一項。為促使污染土地關係人善盡管理人義務,避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爰訂定污染土地關係人對於主管機關依各條項所支出費用,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規定,並配合相關條次變更修正。 四、原條文第三項修正移列第二項,因應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並增列責任主體。 五、新增第三項。潛在污染責任人就前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六、新增第四項。為避免污染土地關係人因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減少主管機關執行產生疑義,爰授權訂定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認定準則,以明確規範善良管理人之應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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