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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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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支出之費用,與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2. 2.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清償之費用、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及潛在污染責任人求償。
  3. 3.潛在污染責任人就前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4. 4.第一項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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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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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1 條規定:「污染土地關係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就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五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