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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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未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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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七條第五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條文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重傷名詞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7 條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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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