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未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所為之查證、命令或應配合之事項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未遵行第七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二項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行政罰。
違反第七條第五項未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或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爰修正之。 三、原條文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行政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爰修正之。 三、原條文標點符號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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