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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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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3.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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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參照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規定之體例,明定不依本法規定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加計利息、追繳及處罰。

(0990108 全文修正)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意圖名詞
  • 故意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0890113 制定)

參照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規定之體例,明定不依本法規定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加計利息、追繳及處罰。

(099010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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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3 條規定:「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