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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變更土地使用編定而故意污染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故意污染土壤或地下水,致成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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