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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檢測機構從業人員及第八條、第九條所定評估調查之人員,對於依本法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代表人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提供或檢具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為虛偽記載者,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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