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遵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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