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污染行為人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污染行為人不依規定訂定或實施污染整治計畫之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因應相關條文條次變更,爰修正之。
污染行為人不依規定訂定或實施污染整治計畫之處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因應相關條文條次變更,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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