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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035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申請離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賴○○女士申請離登記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 月 21 日台內戶字第 094007215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又同法第 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次按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不因離婚而喪失其行為能力,惟該未成年人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僅適用於財產行為而不及身分行為,而所謂身分行為(本部 90 年 3 月 7 日法 90 律決字第003497 號函參照)。準此,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如為發生或消滅身分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之行為(如協議離婚登記等),因無民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行為能力,其為民法上身分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行政程序行為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本件案內所詢「裁判離婚登記」及「收養登記」,因裁判離婚係於法院判決確定時生效,收養則係於法院認可時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15條第 1 項)時點生效,故其登記非屬發生或消滅身分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未年人已結婚者縱已離婚,仍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得自行辦理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603508420 號函,法務部民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法律決字第 0940003588號函與前揭說明意旨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035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3 日發布,要旨:申請離登記疑義乙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