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機構應將年度預、決算書及業務計畫、業務報告書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對少年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 少年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增進少年福利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應專款專用。 依前項規定所受之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
少年福利法第15條規定了少年福利機構應該進行的一些行為。首先,少年福利機構應該將年度的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和業務報告書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備。這可以保證機構的經營活動能夠被監督和評估。其次,主管機關對少年福利機構應該進行輔導、監督、檢查和評鑑,以確保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規範開展工作。最後,少年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的捐贈時,應該妥善管理和運用捐贈款項。現金類的捐贈款項應該開設專戶管理,專用於增進少年福利。如果捐贈者有指定用途,應按照其要求專款專用。同時,根據前述規定接受的捐贈應該進行公開徵信,以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少年福利法第15條,少年福利機構應該將每年的業務計畫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備。例如,某少年福利機構在一個新的財政年度開始前,編制了一份包括年度預算、業務目標和計劃的業務計畫,並將其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備。主管機關在審查該計劃時,確保其中的目標和預算與該機構的任務和要求相符,以確保該機構能夠有效地提供少年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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