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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福利機構應將年度預、決算書及業務計畫、業務報告書送請主管機關備。 主管機關對少年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 少年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增進少年福利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應專款專用。 依前項規定所受之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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