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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一章 總則

§ 1–77

3
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4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承辦少年福利業務之人數,應按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居民人口數比例定之,每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未滿五十萬人者應配置三人。
7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人民團體得聯合各界舉行勸募少年福利金;其勸募及運用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福利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