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人民團體得聯合各界舉行勸募少年福利金;其勸募及運用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少年福利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人民團體有權聯合各界舉行勸募少年福利金。具體的勸募和運用辦法則由各該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自行定制。 參考資料1: 少年福利法第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E0040003&FLNO=7) 參考資料2: 《少年福利法》相關解釋(http://www.moeasmea.gov.tw/NewWeb/paper_view.aspx?SN=62&Subject=L&IssueY=2016&IssueM=11&PageNu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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