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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 8 條(選修、就業等之輔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年滿十五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雇主對少年員工應提供教育進修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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