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及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供售菸、酒及檳榔予少年吸食者,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少年福利法 第五章 罰則
§ 25–30共 6 條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不加制止者,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放任少年出入者,處其負責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本法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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