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其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少年福利法第28條(罰則(四))規定,當少年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行為時,不加以制止的,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如果違反第21條第3項的規定,則處以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對於觸犯刑法者,則需轉交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現行法規,依照少年福利法第28條的規定,如果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從事違法行為卻不加以制止,而違反第21條第1項的規定,則可處以罰鍰。例如,如果父母知道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在公共場所吸菸,但沒有制止他們的行為,根據該法條,他們可能會被處以適當的罰鍰。 另外,如果未成年人違反了第21條第3項的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未加以制止的話,則會被處以更嚴厲的罰鍰。例如,如果父母明知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將他人財物盜竊,但未加以制止,則可能會面臨較高額度的罰鍰。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觸犯了刑法,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則需要將該案件轉交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例如,如果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例如盜竊或暴力犯罪,而父母或監護人未能加以制止,則需將該案件轉交給相關的法律機構進行進一步調查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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