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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28罰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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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其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福利法第28條(罰則(四))規定,當少年的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行為時,不加以制止的,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如果違反第21條第3項的規定,則處以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的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對於觸犯刑法者,則需轉交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現行法規,依照少年福利法第28條的規定,如果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從事違法行為卻不加以制止,而違反第21條第1項的規定,則可處以罰鍰。例如,如果父母知道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在公共場所吸菸,但沒有制止他們的行為,根據該法條,他們可能會被處以適當的罰鍰。 另外,如果未成年人違反了第21條第3項的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未加以制止的話,則會被處以更嚴厲的罰鍰。例如,如果父母明知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將他人財物盜竊,但未加以制止,則可能會面臨較高額度的罰鍰。 此外,如果未成年人觸犯了刑法,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則需要將該案件轉交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例如,如果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例如盜竊或暴力犯罪,而父母或監護人未能加以制止,則需將該案件轉交給相關的法律機構進行進一步調查和判決。

相關函釋 1

  • 少年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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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法第 28 條規定:「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