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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 28 條(罰則(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其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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