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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6471 號
要旨
關於依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對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處以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之執行,有關「明知」及「不加制止」之認定疑義
主旨
關於依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對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處以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之執行,有關「明知」及「不加制止」之認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四月九日台 (81) 內社字第八一七五八六○號函。二 按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條文中,所稱「明知」及「不加制止」其文義尚無不明。至有關「明知」及「不加制止」之認定,仍須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審酌之。